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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改革动力混合:招募说明书

2015年05月18日 10:1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五月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7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4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107

  1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5】866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

  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

  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1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2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富国改革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改革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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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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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

  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

  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

  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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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

  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

  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

  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

  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

  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

  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

  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

  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

  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

  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

  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

  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269 人,其中 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9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

  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员、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

  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岳增光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有

  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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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

  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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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

  司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

  察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

  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

  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

  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

  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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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鸣先生,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 2007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高级行业研究员。2014

  年 1 月起任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

  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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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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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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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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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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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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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303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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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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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销售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电话: (010)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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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员: 杨菲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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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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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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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1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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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2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26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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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证监许可

  【2015】866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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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该费用按认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A、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B、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500万元 0.24%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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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

  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9,886.9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9,886.9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24%)=1,995,211.49 元

  30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2,000,000-1,995,211.49=4,788.51 元

  认购份额=(1,995,211.49+1,100.00)/1.00=1,996,311.4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1,996,311.49 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

  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31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3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

  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35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6%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递减。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富国基金直销,如有变更,详见届时公

  36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80%

  1 年

  3 年

  T>5 年 0.00%

  (注: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依此类推)

  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依此类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但少于 730 日的投

  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3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37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38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收费模式,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36%)=1,992,825.83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申购份额=1,992,825.83/1.040=1,916,178.68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1,916,178.68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六:某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0=9,259.2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9,259.26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七: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假设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持有时间为 360 日,则赎回费率为 0.5%,

  39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

  时间为 360 日,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81.80-54.00= 10,564.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64.2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40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41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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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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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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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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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备改革动力的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

  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

  类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改革动力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

  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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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

  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改革动力主题的界定

  根据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情况及发展前景,本基金认为当前具有改革动力的主

  要领域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政策层面驱动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混合所有

  制改革、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等一系列影响深远、力度空前的改革方案已经或将相

  继出台,随着改革红利的释放,直接相关的产业、行业和企业,如国有企业、军

  工行业、金融行业、消费产业、环保产业、交通运输业、装备制造业等,将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

  2)产业优化升级驱动的改革:由传统粗放型高速增长态势转向中高速增长,

  需要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走高效率、低成本的集约型、可持续发展之路,其关

  键在于产业优化升级,表现在一方面是经济主导产业的轮换,经济支柱由传统的

  第一产业逐渐向第二产业移动,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第三产业转移,新型服务业

  是直接相关的产业,另一方面是新兴产业的战略性布局,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

  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车等,激发经济

  增长的新潜力。

  3)企业层面的兼并重组:随着经济转型和新技术的崛起,各行业龙头企业

  通过横向并购重组做大做强,通过纵向重组打通产业链降低成本;传统低盈利的

  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进先进技术或转型进入高盈利行业。兼并重组已经成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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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资本市场的投资主题,并且未来也将对资本市场产生持续深远的影响。在兼

  并重组过程中,被兼并的中小型企业往往更加受益。

  (2)行业配置策略

  根据改革动力相关各行业的特征,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生命周期、行业景气

  度、行业竞争格局、技术水平及其发展趋势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

  价值。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采取定性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运用不同的估值方法

  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1)本基金对上

  市公司的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

  市场优势、资源优势、产品优势、政策优势等;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

  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是否具有不可复制性、

  可持续性、稳定性;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

  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

  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2)本基金主要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

  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包括: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

  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

  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c、估值指标:市盈率(PE)、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

  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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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

  选择的基本依据。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

  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

  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

  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

  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

  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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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改革动力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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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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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4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

  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800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500指数和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一起构成。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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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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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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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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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56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57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8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9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60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1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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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63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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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65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66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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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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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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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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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71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

  于改革动力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其余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72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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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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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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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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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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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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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79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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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1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82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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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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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符合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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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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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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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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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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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90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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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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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

  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

  于改革动力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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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动力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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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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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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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结算账户账

  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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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

  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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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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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100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101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102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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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

  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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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

  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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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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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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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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