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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年05月15日 09:5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23日证监许可[2015]72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申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一个月的时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38、开放期申购:指投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开放期赎回:指投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3、认购保本金额: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4、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即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6、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7、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8、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9、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巨额赎回:在开放期期间,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方式及销售服务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其中,A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

  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固定收益投资、中央交易、国际业务、品牌管理、渠道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理财、风险管理、监察稽核、信息技术、基金运营、公司财务、客户服务、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旗下装瓶厂或业务单元的财务总监,广州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历任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鸣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员工,武汉理工大学员工。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专科。现任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监察室主任。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2011年4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总裁。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2012年11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理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自2007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本公司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研究主管助理、研究部副主管、研究副总监、研究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文涛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兼机构投资总监。

  钱文成先生,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宏观策略分析师。

  肖志刚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是由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而来,是中国内地首家向公众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于深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股份约67.34亿股,约占平安银行总股本的59%,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4年12月末,本行资产总额21,864.59亿元,较年初增长15.58% 各项存款余额15,331.83亿元,较年初增加3,161.81亿元,增幅25.98%,增量为上年全年增量的1.6倍,增速居同业领先地位,市场份额提升 各项贷款(含贴现)余额突破万亿,达10,247.34亿元,较年初增幅20.94% 营业收入734.07亿元,同比增长40.66%,其中非利息净收入203.61亿元,同比增长77.04% 准备前营业利润412.57亿元,同比增长53.69% 净利润198.02亿元,同比增长30.01%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的资本充足率10.86%、一级资本充足率8.6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64%,满足监管标准。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平安银行在全国43个主要城市拥有共计747家网点,基本形成对东北、华北、华东、华南、中部、西南和西北地区的全面覆盖,并在香港设有代表处,分别为公司、零售和政府部门等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53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5年3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2.01万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7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和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941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李冰心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30层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10层08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29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和赎回,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发售,其中,直销网点仅发售B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7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则可以得到10,010.00份A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通过本基金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在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下转B21版)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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