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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未尽告知义务被判担责两成

2015年04月29日 16:03    来源: 河南法制报    

 

  本报讯(记者翟国明郭跃华)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付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宣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未明确告知付浩可以通过已开通的手机银行自行下挂添加其他账户为手机银行账户,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据记者了解,2013年2月27日,郑州市民付浩在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8138”的银联借记卡,并于当天向该卡中存入30万元“贷款保证金”,开通了个人网上银行。2013年2月27日和2013年2月28日,付浩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在尾号为“8138”的银联借记卡中添加户名为梁宗应的建设银行卡为手机银行大额转账账户。随后,付浩又在民生银行申请开通了一张尾号为“8120”的银联借记卡,这张卡预留了李光明提供的手机号码,并开通手机银行。之后,由于轻信李光明,付浩将开通了手机银行、尾号为“8120”的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银行密码告诉了李光明。

  2013年2月28日18时48分,李光明登录手机银行操作付浩名下尾号为“8120”的民生银行银联借记卡,下挂添加同在付浩名下的尾号为“8138”的民生银行银联借记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26万元转入尾号为“8120”的民生银联借记卡。随后,李光明又将尾号为“8120”的民生银行银联借记卡通过5次手机银行转账,共向户名为梁宗应的建行卡转入24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付浩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柜台为尾号为“8120”的银联借记卡开通了手机银行,后李光明将付浩尾号为“8138”的民生银行银联借记卡通过手机银行下挂添加到手机银行项下。民生银行手机银行服务协议载明,客户有权指定已有银行账户作为手机银行账户,其开通、中止或终止可通过银行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已申请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未明确告知付浩可以通过已开通的手机银行

  自行下挂添加其他账户为手机银行账户,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承担本案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付浩负担100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3900元。

  对于该案件的判决,本报记者就民生银行为何未尽告知义务,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在以后的工作中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等问题,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进行了采访,但截至本报发稿时,民生银行郑州分行未给出相关回复。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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