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 201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42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作为境外投资产品,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作
为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
风险等等;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和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其中指数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
的风险等;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上市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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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
购/逆回购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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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10
四、基金的投资 ........................................................................................................... 18
五、基金管理人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七、基金托管人 ....................................................................................................... 76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3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8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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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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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
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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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上市交易等业务
27、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销
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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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32、标的指数:指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人民币)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4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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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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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
会计核算时所考虑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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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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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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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
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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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可能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
股。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
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
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八)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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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
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
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
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
展趋势;并且美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
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
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
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性。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
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
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
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
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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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
险的变化。
5、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
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
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
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
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6、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
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
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九)基金运作的特定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发生停牌情形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对应上市交易份额,从而产生不能买卖基金份额的风险;
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本基金存续期内不
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
3、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 1 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管
理人未依前述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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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将采用一定的金融模型进行决策。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
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
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
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
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
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
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
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
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
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
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
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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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
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 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
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其它普通股、优先股等,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其它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政府债券(短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
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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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
按照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
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并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
之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
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
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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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
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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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损失,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责任。
(12)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损失,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本基金总资产。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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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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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发布,该指数选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中
国互联网企业组成成分股,反映在在海外交易所上市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整体走势。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海外中国互
联网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
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名称也相应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
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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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同时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
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
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
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
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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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指数
成分股为主的证券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
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
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
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现券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
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
标的指数。
(十)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基金托管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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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
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证券交易
1.券商的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制度
及保密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针对本基金需要能及时、定期、全面地提供各方面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
服务;
(5)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交易执行能力;
(6)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后台清算执行能力;
(7)能够提供本基金运作、管理所需的其他服务。
2.券商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
于“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
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 30%”的规定。
对券商服务的评价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交易服务能力:包括券商所能够提供的交易方式、所能覆盖的交易市场范
围及在该交易市场的交易执行能力、交易前后的交易执行分析评价能力等;
(2)交易执行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格、数量是否符合指令要求;交易成
本最小化、交易回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公平交易安排以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3)研究服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研究资源及路演服务等质量;
(4)清算协作表现:包括清算、交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其他协作评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每季度对券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配
基金在各家券商的交易量。
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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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同时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
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财务官。
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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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
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心总裁,交通银行
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历。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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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现任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
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代任董事长,简历同上。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瑞士
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2009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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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12 月 27 日起担任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
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4 月 2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环球
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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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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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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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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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5】429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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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
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
售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
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和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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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募集规模
进行限制,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
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场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场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单
笔认购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
高不超过 999,999,000 份。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
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
情形除外。
3、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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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场外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按照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会出
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②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③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认购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基金份额特定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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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场外认购投资本基金 50,000 元,且该认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认购费率为 1.0%,则可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总金额=50,000 元
认购净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认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认购份额=49,504.95/1.00+10.50/1.00=49,515.45 份
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选择场外认购,则投资 50,000 元本金,假定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可得到 49,515.45 份场外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 50,000 元,且该认
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认购费率为 0.2%,则可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总金额=50,000 元
认购净金额=50,000/(1+0.2%)=49,900.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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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50,000-49,900.20=99.80 元
认购份额=49,900.20/1.00+10.50/1.00=49910.70 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则投资 50,000 元本金,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可得到 49910.70 份场外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申请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
购申请份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申请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申请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申请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其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
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例三: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 份,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认购费率为 1.0%,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1+1.0%)×50,000=50,500.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1.0%=5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10=50,010 份
该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50,500.00 元,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10 份,其余 0.50 份
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50,010 份。
4、认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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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
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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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的,基金管
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基金管理人未依前款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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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
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之前第二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之前第二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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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场内交
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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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除本基金管
理人外)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
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本基
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证券交易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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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若将来条件许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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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外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销售机
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
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
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
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场内赎回发生上述情形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
回数额限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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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外管局相关规定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暂停交易、延迟支付
赎回款项或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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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场外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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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场外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期限的计
算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
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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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5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50,000-592.89)/1.040=47,506.84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47,506.84 份基金份额。
如果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基金份额为 47,506 份,其余 0.84 份对应金额
返回给投资者。退款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47,506×1.040=49,406.24 元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50,000-49,406.24-592.89=0.87 元
例五: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24%,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5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1+0.24%)=49,880.2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80.29=119.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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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50,000-119.71)/1.040=47,961.82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47,961.82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持有的 5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 年,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50,000×1.016×0.2%=101.60 元
赎回金额 = 50,000×1.016-101.60=50,698.4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698.40 元。
例七: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持有的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固定值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50,000×1.016×0.5%=254.00 元
赎回金额 = 50,000×1.016-254.00=5054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546.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2 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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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或交易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
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或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遇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10%以上的资产无
法交易或估值(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
组合为基础计算),本基金亦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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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投资或交易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
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或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
误或发布异常时;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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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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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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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以及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经跨
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
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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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多币种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及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
的情况下,可以开通多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港币)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同
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多币种的
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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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相关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与基金缴纳税款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及代理费;
12、因基金利益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3、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4、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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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5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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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境
外市场的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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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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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
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中确定的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
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
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
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
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
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
6、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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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
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
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外汇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
汇率,采用估值日国际市场主要信息披露机构提供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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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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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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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或交易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登
记结算公司及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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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
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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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
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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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
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
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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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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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8、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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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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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上市交易;
(28)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开通多币种销售业务;
(3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1)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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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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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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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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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
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
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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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243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
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
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
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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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
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
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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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
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
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
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
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
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
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
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
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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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
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
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
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
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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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
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
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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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为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在香港注册的分支机构。
摩根大通银行(以下或简称摩根大通):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高级信用债券)
实收资本(截止 2014 年 09 月 30 日):1,785 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14 年 09 月 30 日):21.2 万亿美元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 2.5 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 60 个
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
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
外的要求,该公司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率先全球托管。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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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
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21.2 万亿美元,为全
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
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
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服务,包括外汇交易、
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
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
年,在亚太地区 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
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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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3、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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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comm.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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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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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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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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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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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invs.cn
(1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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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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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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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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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上市交易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
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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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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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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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0)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
常交易;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
登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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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6)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21)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3)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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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
定。
29)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报告;
30)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2)办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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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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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
式;
4)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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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10)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上市交易等业
务的规则;
11)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合并的;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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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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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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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
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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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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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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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另有规定的,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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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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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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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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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
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
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其它普通股、优先股等,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其它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政府债券(短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
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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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中
国互联网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 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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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
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损失,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责任。
12)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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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损失,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本基金总资产。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若
基金超过上述 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
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
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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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违规或违约行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
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
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
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
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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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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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
得在任何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均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基金托管
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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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其及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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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后得到
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在约定时间之前,
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由此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正。
4、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
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若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损
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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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登
记结算公司及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
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
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10、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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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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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6)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募集客户服务相关准备工作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手机短信及其他服务形式,向投
资者提供关于基金募集的信息咨询服务,并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募集相关业务提供协
助。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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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如果想查询基金份额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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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
(三)《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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