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建勋
今年两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随即成为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而近年来的“互联网+金融”实践,在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百姓享受更高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争论或认识误区。
互联网金融将颠覆现存金融体系?
互联网金融刚兴起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曾放出豪言,如同互联网正在颠覆传统商业一样,必将颠覆传统金融业和传统银行。但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市场对其认识已逐步清晰。互联网金融不可能颠覆传统金融行业,可能只是金融变革的一种过渡形态。未来,金融与互联网的更紧密融合,以及金融的综合化、全能化、大众化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
互联网金融仅能颠覆无法自我革新、跟不上时代节奏的传统金融企业,而不是颠覆金融本身。传统金融方式在解决大额综合金融方案、财富管理等方面,还是占据主导地位。互联网金融依附于传统金融生态体系,是信息技术与金融融合的过程。也许过十年二十年回头看,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生态融合进化到一个更高境界的过程,是金融变革的一种过渡形态。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也不是复杂到与传统金融没有关联,更不是在现代金融体系之外的一个异生物或类生物。互联网金融是现代经济进入互联网时代,在金融上所表现出的新特征、新技术、新平台、新模式和新实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在银行业的实践就是用互联网技术打破信息壁垒、以数据跟踪信用记录,用方便快捷的支付平台和低门槛高收益的理财服务吸引个人用户,用融资服务吸引商户,再通过对商户的资金流、商品流、信息流等大数据的分析,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线上融资服务,提高用户黏度的同时,也节约了银行自身的运营成本。虽然,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尝试给银行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我们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传统业务也是一种补充,它也覆盖了传统银行业务的一些盲区,因此还是有很积极的作用。总之,互联网金融不能真正代替传统的金融行业,它更多的是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搭建信息化平台,加强用户体验,通过金融产业链分工及细化,共同促进实现金融普惠。
互联网金融等于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体系是指一整套全方位为社会全体人员,尤其是为金融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思路、方案和保障措施等。互联网所具有的公开透明特性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天生的普惠属性,对于推进金融体系的扩大化、平民化和人性化,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
但互联网金融并不直接等于普惠金融。当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依然存在高端化、精英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在投资端和融资端均有所体现。在投资端,一些高收益的金融产品门槛居高不下,使得普罗大众很难有效获得高附加值的服务。在融资端,大中型企业往往能得到金融机构的全方位服务,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满足。这些倾向和问题并不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本身能够解决了的。
真正的普惠性的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地把金融产品平移到互联网平台。其最大意义在于两方面:一是普惠金融的理念、思想和政策要深深地植入互联网金融之中,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和灵魂,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发展;二是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改进服务效率,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使边远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和社会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使得人人享有平等融资权。
从互联网的技术手段上来说,实现普惠性的互联网金融是完全可能的,而要使普惠的思想和理念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不仅需要互联网思维、普惠金融思想、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更需要政策导向支持和规则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发展应放松管制?
仅仅从字面上看,放松管制对一些领域的快速发展是有益的,但做为金融领域的任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如果没有门槛、没有规则、缺乏监管地盲目发展,必然会引起或累积金融风险,从而可能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尤其如此。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近两年先后发生了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络平台的卷款逃跑和倒闭事件,给放贷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
如何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准则,如何创新监管方式,做到既能有效控制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又能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这是“十三五”时期我国金融监管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大课题。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虽然寥寥数字,但意义深远。因此,要加快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互联网金融在业务准入和风险管理方面加强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应加快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避免监管重复或漏洞,防止监管套利。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的发展,让互联网金融能够在市场上的金融配置中发挥非常大的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的竞争,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完善管理、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作者系同济大学财经研究所所长、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