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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证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5年04月22日 07: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博 时 中证800 证 券 保 险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博时证保A 份额和博时证保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博时证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博时证保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博时证保A 份额和博时

  证保B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 别 由 博 时 证 保 份 额 、

  博时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运作;

  (11 )终止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各自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博时证保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 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 博时证保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 、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 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 博时证保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 博时证保

  份额B 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博时

  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有代表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 证保B 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 份额、博时证保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博时证保份额、 博时证保A 份额、 博时证保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终止运作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 的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博时证保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博时证保A 份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博时证保、博时证保A

  与博时证保B 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博时证保份额、博时证保A 份

  额与博时证保B 份额各自类别内,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类别基金份额占该类

  别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本基金的博 时证保A 份额与

  博时证保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人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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