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
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5】
507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
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申万电子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
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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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申万电子 A 份额,则具有预期风险低,
预期收益低的特征;申万电子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则具有预期风险高、
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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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4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第九部分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51
第十部分 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85
第十九部分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6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5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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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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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申万菱信申银万国
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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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申银
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
订,2012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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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周年:指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
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对
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其对
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5、申万电子份额:指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
16、申万电子 A 份额:指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17、申万电子 B 份额:指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
18、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
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19、年基准收益率:指本基金为申万电子 A 份额设定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
收益率。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00%,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年基准收益率除
以运作周年的实际天数为日基准收益率,其对应的日分配金额称为日基准收益,
日基准收益以面值 1.0000 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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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3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电子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3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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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0、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1、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5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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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64、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申万电子份额与申万
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6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
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申万电子 A 份额与一份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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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66、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申万
电子 A 份额与一份申万电子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万电子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申万电子份额、申万
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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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牛锐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从事金融相
关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
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起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起任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平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经济师。1989 年至 1993 年先后任职于湖北
省武汉市政府政策研究室,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办公厅;199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
工作,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总行秘书处、深圳分行,新加坡分行。200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刘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在湖南邵阳学院和东南大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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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先后在泰阳证券、万联证券任公司总裁。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广州城市商学院担任主任。2007 年 1 月至 8 月在大通证券
公司任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今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田义久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
托银行株式会任职,曾任投资企划部次长、海外资产管理部副部长。现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部长。
陈志成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 年 7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
银行株式会社任职,历任中国业务科员、中国业务科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现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冯根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二级教授。曾在陕西财
经学院工作,历任陕西财院学报主编、陕西财院工商学院院长。2000 年 5 月至
今在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担任院长。
张军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日本长
崎县立大学、日本千叶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教;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
会社。2001 年至今在中南大学任法学院教授,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南大
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美法律交流基
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阎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1984
年进入金融行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2009
年 1 月起退休。
李秀仑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009 年 1 月至 12 月在市金融党委科学发展观活动任指导检查组二组组长;2010
年 1 月起退休。
2、监事会成员
蒋元真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财税二分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
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2010 年至 2015 年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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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事会主席,2015 年 1 月起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杉崎干雄先生,监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2014 年 4
月起任受托财产企划部副部长。
赵鲜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
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2012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行政管
理总部副总监,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牛锐女士,监事,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中金公司、国泰基金等公司,2013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过振华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申银证
券公司、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员,副总经理,现任公
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庆铃先生,理学博士。曾在华南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系任教,此后曾任职于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8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申万菱信消费增长基金经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申万菱信新动力基金经理。
来肖贤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
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
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伟先生,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
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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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现任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张少华先生,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2003 年 1
月加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名申万菱信)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总部总监,基金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监,申万菱
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等,现任基金投资管理总部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深证成
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
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
部总监、研究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等。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投资
管理总部总监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本公司董事长、督察长、监察稽核总部总监、风险管理总部总监作为非执行
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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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申
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确定申万电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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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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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
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总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
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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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总监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
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
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
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
(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
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
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监察稽核总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
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公司管理层
提供有关风险评估、测算、日常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以及提
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同时,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
营销、基金会计、信息技术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
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并核查对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遵守与执行情
况。将检查、核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提交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并抄送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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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总部对各业务
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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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总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
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总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
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总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
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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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总
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总部,监察稽核总部通过定期
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
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
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总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
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
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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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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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成蕾
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10-6516956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
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
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
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
营业绩。
2013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资本净额 868.93 亿元(人民币,下同),资产
总额 14698.50 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 9949.27 亿元,各项贷款余额 7147.11
亿元。2013 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广发银行按
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118 位。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
门,内设业务运行处、监督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人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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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从事托管工作十三年,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是我国第一批从事 QFII 资产
托管业务的人员之一。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
处长、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4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
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广发银行共托管公募基金 15 只,总规模 262 亿元,
分别为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广发
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安信鑫发优选混合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混合基金、广
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基金、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天天红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基金、长安
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主题策略股票型基金、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基金、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基金及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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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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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申浩波、李濮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07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 15-20、22-27
层
27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 2999/4006 962 999
联系人:施传荣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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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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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30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3)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5)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31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6)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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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0)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1)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22)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33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3)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4)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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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26)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传真:010-88321819
网址:www.tpyzq.com
2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2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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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1)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om
3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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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3)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34)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5)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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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393074
网址:http://www.wy-fund.com
36)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856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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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孙睿、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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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申万电子份额”)、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
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以下简
称“申万电子 B 份额”)。其中,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2、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申万电子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
电子 B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申万电子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交易代码
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申万电子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
申万电子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投资者
也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
内的申万电子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申万电子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
申万电子份额进行分拆。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申万电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3、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原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参考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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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之和等于两份申万电子份额的净值。
(2)申万电子 A 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申万电子 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
亏都由申万电子 B 份额分享与承担。申万电子 A 份额的日基准收益均以 1.0000
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某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 R=1.0000 元×该运作周年的年基准收益率/该运作
周年的实际天数
本基金的运作周年指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
期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
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
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
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 2015 年 3
月 3 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 2015 年 3 月 3 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对
应日为 2016 年 3 月 2 日,因该对应日为工作日,故第一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
2016 年 3 月 2 日。
年基准收益率是指本基金为申万电子 A 份额设定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收益
率。
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3)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
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按照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计算并公告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了简化表述,记 T 日的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
41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NAVT NAV ( A)T NAV ( B)T
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 , 。
(1)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T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包括申万电子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2)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申万电子 A 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T 日,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 ( A)T NAV ( A)T -1 RT
NAV ( A)T -1
:T-1 日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T
:T 日所在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
(3)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日,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 ( B)T 2 NAVT NAV ( A)T
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
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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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507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
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申万电子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下。通
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43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
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认购手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
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
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
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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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八、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50 万以下 0.08% 0.40%
50 万(含)以上 100 元/笔 100 元/笔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电子份额。本基金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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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
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费率为 0.4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
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万电子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0%)=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1.00=9,960.16 份
利息转份额=35.50/1.00=35.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60.16+35.50=9,995.6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0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申万电子份额为
9,995.66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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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
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
为 1 份),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
经确认的申万电子 A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申万电子 B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经确认的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
定认购费率为 0.4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0.40%=40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00+400.00=100,4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100/1.00=1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0+100=100,100 份
经确认的申万电子 A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100,100×0.5=50,0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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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的申万电子 B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经确认的申万电子 A 份额=
100,100-50,050=50,050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申万电子份额,需缴纳 100,4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获得的申万电子 A 份
额为 50,050 份、申万电子 B 份额为 50,050 份。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
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
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9,000 份。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投资者认购前,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
款项。
5、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
的规定。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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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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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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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申万电子 A 份额、申
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6、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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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申万电子 A 份
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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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申万电子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万电子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
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申万电子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万电子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万电子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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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万电子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万电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申万电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申万电子份
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除投资人指定赎回外,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申万电子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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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万电子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申万电子份额余额,则赎回申请成立,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办理申万电子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办理申万电子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
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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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申
万电子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申万电子份额必须是整数份;申万电子
份额持有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场外销售机构单个交易
账户内剩余的申万电子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
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0.08% 0.50%
50 万(含)以上 100 元/笔 1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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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申万电子份额的赎回费用
申万电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电子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不纳入基金财产,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6 个月以内 0.50%
6 个月(含)—1 年 0.25%
1 年(含)以上 0.00%
注:月按 30 日计算,年按 365 日计算。
(2)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不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分段设置赎回费率。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申万电子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
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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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申万电子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申万电子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至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申购费
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申万电子份额,对
应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50%)=9,950.25 元
申购费用=10,000-9,950.25=49.75 元
申购份额=9,950.25 /1.1320=8,789.97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申万电子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申
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可得到 8,789.97 份申万电子份额。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申万电子份额,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申购份额=99,502.49/1.1320=87,899.72 份(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场内申购份额最后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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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额为 87,899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7,899×1.1320=99,501.67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501.67-497.51=0.82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申万电子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申万
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其可得到申万电子份额 87,899 份,退
款 0.82 元。
2、申万电子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申万电子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申万电子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申万电子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申万电子份额 6 个月后(未满 1 年)
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0=11,320.00 元
赎回费用=11,320.00×0.25%=28.30 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28.30=11,291.70 元
即:该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申万电子份额 6 个月后(未满 1
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91.70 元。
举例说明:
某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 10,000 份申万电子份额,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0=11,3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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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1,320.00×0.50%=56.60 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56.60=11,263.40 元
即:该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000 份申万电子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1,263.40 元。
3、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总数(指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总
额)。
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申万电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4、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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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申万电子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申万电子份额、申万
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下同)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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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
申万电子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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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包括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申万电子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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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申万电
子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的申万电子份额,或上市交易的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电子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1 的份额配比
分拆为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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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申万电子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电子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申万电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
电子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
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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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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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申万电子份额与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
子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一份申万电子 A 份额与一份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申万电子 A 份额与一份申万电
子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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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申
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
接受配对转换;
2、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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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的
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
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
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调整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运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
表现。
(1)组合构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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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
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
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
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规
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组合管理策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
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
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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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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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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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
款利率。
本基金以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将不低于 80%的非
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 5%的资产投资于现
金类资产,业内现金类资产收益率主要以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为基准,故选用以上
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是申银万国行业股价系列指数旗下的一只基于
《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编制,用以表征电子行业的整体股价变化的可投资指
数,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
如果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
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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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
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申万电子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
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申万电子 A 份额,则具有预期风险低,预
期收益低的特征;申万电子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则具有预期风险高、预
期收益高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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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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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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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
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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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
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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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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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
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
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
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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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在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申万电
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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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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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
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累计计
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关于
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授权使用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应
向乙方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且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为 20 万元人民
币(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若本基金当年实际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小
于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金额(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则差额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于次年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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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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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存续期内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准收益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每两份申万电子份额将按一份申万电子 A 份额获得基准收益的新增
折算份额。
在每个运作周年,将申万电子 A 份额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折算为场内申万电子份额分配给申万电子 A 份
额持有人。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申万电子份额将按一份申万电子 A
份额获得新增申万电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申万电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申万电子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申万电子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申万电子 A 份额
NUM ( A)后 =NUM ( A)前
NAV 后 NAV 前 - 0.5 ( NAV ( A)前 -1.0000)
申万电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电子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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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 ( A)前 ( NAV ( A)前 1.0000)
NAV 后
其中:
NUM ( A)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 A)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AV ( A)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
基准日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申万
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申万电子 B 份额
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基金份
额数。
(3)申万电子份额
NAV 后 NAV 前 - 0.5 ( NAV ( A)前 -1.0000)
原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申万电子份额的份额数=
0.5 NUM 前 ( NAV ( A)前 1.0000)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原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的份额数 =
NUM 前 + 原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申万电子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申万
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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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 ( A)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
基准日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份额的份额数。
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
电子 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申万电子 A 份额与
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
当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当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时。
1、当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电子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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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申万电子 B 份额
和申万电子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申万电子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2)申万电子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B 份额与申万电子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将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申万电子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申万电子 B 份
额与新增场内申万电子份额。
NUM ( B)后 =NUM ( B)前
NAV ( B)后 =NAV ( A)前
NAV 后 =NAV ( A)前
申万电子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电子份额的份额数=
NUM ( B)前 ( NAV ( B)前 -NAV ( A)前 )
NAV 后
其中:
NUM ( B)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 B)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AV ( A)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
日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 A)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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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 ( B)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
日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 B)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申万电子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电子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万电子份额
场外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申万电子份额,场内申万
电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申万电子份额。
NAV 后 =NAV ( A)前
NAV 前 NUM 前
NUM 后
NAV 后
其中:
NUM 前 :份额折算前原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
额数;
NUM 后 :份额折算后原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
额数;
NAV 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申万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申万电子 A 份额与
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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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时,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时,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
子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本基金将
分别对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 1:1,份
额折算后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当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0 元后,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申万电子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申万电子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资产相
等。
NAV ( B)前 NUM ( B)前
NUM ( B)后
NAV ( B)后
NAV ( B)后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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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中:
NAV ( B)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 B)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
日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 B)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 B)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2)申万电子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
比;
②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其持有的申万电
子 A 份额的资产及其持有的新增场内申万电子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申万电子 A 份
额与新增场内申万电子份额;
NUM ( A)后 NUM ( B)后
申万电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电子份额的份额数=
NAV ( A)前 NUM ( A)前 NUM ( A)后 NAV ( A)后
NAV 后
NAV ( A)后 NAV 后 1.0000元
其中:
NAV ( A)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 A)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
日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 A)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UM ( A)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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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申万电子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折算前原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的资产与折算后原申万
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的资产相等
NAV 前 NUM 前
NUM 后
NAV 后
NAV 后 =1.0000元
其中:
NUM 前 :份额折算前原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
额数;
NUM 后 :份额折算后原申万电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
额数;
NAV 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申万电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申万电子 A 份额与
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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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
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规定的,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申万电子份
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成申万电子份额
的场内份额。
申万电子 A 份额(或申万电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申万
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申万电子 A 份额(或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申万
电子 A 份额(或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申万电
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额(或申万电子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申万
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申万电子 A 份额(或申万
电子 B 份额)的份额数×申万电子 A 份额(或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全部转换为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仅余申万电子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申万电子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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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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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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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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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
始办理申万电子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申万电子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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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申
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
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万电子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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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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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申万电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万电子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万电子份额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万电子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终止运作;
30、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
电子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1、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100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101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再投资风险、
指数投资相关风险、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管
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
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
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
来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期货市场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
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
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
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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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价格可能受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市场
情绪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尽管标的指数变更的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
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
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六、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
103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所以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
险:
1、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
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发生因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
子 B 份额的规模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
入的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申万电子 B 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由于申万电子 B 份额具有高杠杆特性,呈现出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
特征。在标的指数持续下跌的市场环境下,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价格杠杆倍数一
般会增加(价格杠杆倍数是指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价格*初始杠杆);而在标的指数持续上涨的市场环境下,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价
格杠杆倍数一般会下降。因此,申万电子 B 份额的持有人会因价格杠杆倍数的
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申万电子份
额与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变化;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
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对于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尽管在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一份申万电子 A 份额
与一份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两份申万电子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
的趋势。但是,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
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下套利机制的影响,申万电子 A 份
104
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
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
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从场内购买申万电子 A 份额或申万
电子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
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资格
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
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申万电子 A 份额或申万电子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
算后,则折算新增的申万电子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申万电子 A 份额或申万电子 B 份额卖出,或者
将新增的申万电子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
回基金份额。
6、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
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申万电子 A 份额持有人或申万电子 B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当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申万电子份额的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的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
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分拆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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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
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
价格波动风险。
七、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
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
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2、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
金管理要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
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交易对手风险
(1)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
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
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2)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人出现保证金
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八、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行为。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恶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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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九、道德风险
指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
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十、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
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
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十一、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十二、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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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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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剩余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净值分别计算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三
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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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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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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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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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申
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确定申万电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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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4000000004654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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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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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万电子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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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终止运作,则在
终止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申万
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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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运作;
(11)终止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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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含 10%),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调整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
申万电子份额的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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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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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
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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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申万
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申万电子份额、申
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
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
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对应级
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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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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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终止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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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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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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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剩余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净值分别计算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三
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申万电子份额、申万电子 A 份额
与申万电子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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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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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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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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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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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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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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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及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于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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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购或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
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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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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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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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15 年。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
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
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申万电子 A 份额与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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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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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2)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
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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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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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
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电子 A
份额和申万电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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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
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托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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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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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得到定期的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2、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官方微信(SW_SMU)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查询/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咨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或小申在线(SW_SMUZX)
4、其他:如微博等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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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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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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