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景顺长城基金投资者: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 2 号)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
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
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投资
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
前往基金账户开立机构办理身份证明证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为进一步提高我公司服
务质量,确保客户及时获得各项业务办理提示,如果您的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发生
变更,请及时前往基金账户开立机构进行更改。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
(免长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