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监管的改革将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预留出空间
■本报记者 傅苏颖
4月10日,银监会一口气连发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下放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权限入手,为金融机构“松绑”,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据悉,银监会近期组织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目前,上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衔接,取消或放松外资银行准入条件,包括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需“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下设分行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原“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此次修订还主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将支行分为管理型支行和经营型支行,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型支行行长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显著低于管理型支行行长,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经营型支行行长进行交流选任,激发市场活力。
此次修订还进一步下放了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权限。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是此次单独起草的。
上述负责人表示,2015年初,银监会进行监管架构改革,新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以加强信托机构监管,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引导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为确保信托监管工作特别是准入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单独制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权责、明晰流程,适应信托业监管和发展的需要。
分析人士认为,简政放权、金融改革对未来经济增长和银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次监管的改革将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预留出空间。可以说,在经济新常态下,促进提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提高银行业在国际国内的整体竞争力,也是监管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