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认为,房价预期和测算仍是现实困境
当老龄化愈行愈近,银发经济孕育下的朝阳产业成为了各方鏖战的新蓝海。
近日,在相关“试点”开始9个月后,中国保监会正式对外批复了幸福人寿《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请示》,这款国内首个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面世,是否意味着保险版以房养老的长寿危机已然破冰,成为了业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本报记者 吉雪娇
幸福人寿获饮“头啖汤”
幸福人寿是第一家递交具体试点方案的公司。其开发的“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此次获得保监会批准,饮到了“以房养老”的头啖汤。
保险版以房养老,即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具体来看,其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虽然目前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都在开展以房养老的产品研究,而幸福人寿却是第一家递交具体试点方案的公司。也因此,其开发的“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此次获得保监会批准,饮到了“以房养老”的头啖汤。
记者注意到,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购买人规定年龄在60周岁(含)至85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而其主要内容还包括合同构成、提供的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延期年金等。
其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参与该款“以房养老”产品时,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由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金额基于所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并在考虑抵押房屋的折扣、长期预期增值、预期的被保险人平均生存年限、利率、终身给付的成本等因素后确定,一经确定,将不能再做变更。与此同时,投保人需要将拥有完全独立产权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并由其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出售(变卖),将所得用于偿还应承担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作为一项全新的试验,首款以房养老产品也具有不容忽视的操作风险。因此,保监会也予以了警示,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合同。
此外,该产品还延长了“反悔权”时间,将犹豫期设置为30天,远超过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
破冰之路依然面临诸多考验
事实上,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的个别金融机构均先后发起尝试过类似产品,不过效果并不理想,申请者门可罗雀。其中,房价的测算为以房养老带来了诸多困难。
作为以房养老的早期推动者,早在2003年,幸福人寿前董事长孟晓苏就指出,这种金融产品是国外成熟市场经济下的成熟保险品种,引进它将健全我国老年人养老保障。
然而,从现实角度来看,中国版以房养老的道路却异常漫长。从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到2014年6月,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 《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宣布从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再到此次幸福人寿的以房养老产品及费率的获批,较长的间隔,无不在宣示这项尝试的不易。
相关产品的获批是否能够如愿破除“以房养老”的坚冰?或仍需更多的观望与等待。事实上,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的个别金融机构均先后尝试过类似产品,不过申请者门可罗雀。有保险人士指出,这其实是由于以房养老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一直未能够解决。
“如果说,2004年我认为以房养老尚属可行,那么时至今日,我个人觉得其难度变得更大了。而增加其难度的关键点,就是对于房价的预期。”此前在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时,四川省老龄办调研处处长聂奎坦言道。而房价的测算确实为以房养老带来了诸多困境。就连孟晓苏也不得不承认,以房养老保险业务设计的难度在于未来房价涨幅难于计算,以至于“已经算坏了两台计算机也算不出来”。
与之相背离的是,此次获批的“幸福房来宝”是一款非参与型产品,即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价上涨后房产的增值收益,但同时其需要完全承担投保人长寿带来的超额给付。这也令保险公司与房价大势间的“羁绊”愈加紧密。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以房养老而言,包括房价评估标准及体系等细化的可行性配套措施,都需要政府牵头出台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这仍是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