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表示,出于风险隔离的需要,资产证券化业务设计了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并由其进行运营及收益分配的程序性环节。SPV并非真实经营实体,其收益也是完全转递给最终持有人,不应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因SPV的设立导致重复征税,即“税收中性原则”,是降低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
他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参照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税收体系,结合中国税收法律环境,明确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
一是在给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比照《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税收中性原则,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税收缴纳政策,避免双重征税。
二是参照美国等成熟市场做法,制订专门的SPV税收政策。建议财税部门制定专门的SPV税收政策,从制度层面对于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SPV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为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提供更多的便利性,支持资产证券化发展。
三是借鉴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做法,制订针对特定类型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协调相关部委研究通过单独立法或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降低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业务税收负担,为盘活不动产等存量资产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