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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进一步明确资管规则相关问题

2015年02月09日 10:00    来源: 期货日报    

  上周五,中期协发布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下称《管理规则》)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明确了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需要进行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说明,期货公司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管理人编码。

  中期协称,期货公司拟以公司名义开展资管业务的,首先需向中期协申请办理资管业务登记,其后应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下称监控中心)申请开通资管业务权限,最后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申请产品备案(亦可先向中基协申请产品备案,然后向监控中心申请开通资管业务权限)。期货公司拟以子公司名义开展资管业务的,首先需由期货公司向中期协申请办理资管业务登记,其后在资管业务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由子公司向中基协申请产品备案,最后由其母公司为其在监控中心申请开立特殊单位客户账号。

  对于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是否需要申请管理人编码,中期协解释说,管理人编码是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身份标识”,用于公司自建技术系统与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银行及其他资管业务相关服务机构的技术系统进行对接,从而实现有效地信息交互与数据交换。管理人编码不属于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必备条件,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业务需求自行决定是否申请。

  中期协同时表示,期货公司申请资管业务登记时要求净资本达到1亿元,《管理规则》未对登记完成之后的净资本水平做出要求。目前,相关法规未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募集期时间做出限制。一个客户在购买了一个“一对一”专户产品后,可以再购买“一对多”产品中的部分份额。无论资产管理产品的标的是否包含期货,均应进行备案。

  另外,期货公司在为委托人开立资产管理账户时,只需与其签署《资产管理协议》,不用再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一个投资经理可同时管理多个资产管理账户,但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需要投资咨询资格。

  中期协同时就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责任编辑: 宋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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