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购买之后不能及时生效、高保低赔、第三者责任险不包括车主或司机家人……这些“霸王条款”或将均被废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公布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3月5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就是商业车险饱受诟病的“高保低赔”。对此,在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方面,《2014版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以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比如,一辆使用了4年的汽车,新车价格为10万元,使用4年后的实际估价为6万元。以前,车主投保车损险需按10万元支付保费,而全损理赔时却只按6万元进行赔付;而根据新条款,未来车主投保该车辆仅需按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估价6万元支付保费,对应的赔付也为6万元,真正做到实保实赔。
同时,针对“无责不赔”的问题,意见稿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13年,全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很多案件是由于车险条款不够规范或存在歧义所引起的。这次修订明确,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而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014版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等,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这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在投保商业车险时的选择困难。
此外,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