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月26日讯(记者崔文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有效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据了解,金融企业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发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可对其中的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这将有利于金融企业充分核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加“三农”、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得和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
针对该政策的实施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在金融机构各项信贷资产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早在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文给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2010年底政策到期后,国家再次将政策延续至2013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延续,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和中小企业业务提供了稳定的税收政策预期,为全力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良性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