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27名上诉人主张集体资产量化股权或主张股东资格恢复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刚刚上市一年的鹏翎股份至今仍纠结于上市前的历史股权纠纷官司之中。
1月17日,鹏翎股份发布公告称,2015年01月16日,公司收到27名自然人对公司关于历史股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这是自2014年6月份起,公司遭自然人上诉被法院驳回后再次兴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而与上次不同的是,参与起诉的自然人从26人增加至27人。
历史股权纠纷惹官司
回顾2014年10月9日的公告可知,鹏翎股份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0月8日,陆续收到26名原告对公司关于历史股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鹏翎股份1月17日上市时披露的“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发现,鹏翎股份的前身天津大港区中塘胶管厂(以下简称:中塘胶管)是由张洪起等 248 名自然人发起设立的。
据了解,中塘胶管成立时由中塘村委会投入资金 45万元,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主要从事橡胶板、管、带的制造与加工。此后,中塘胶管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而鹏翎股份遭自然人诉讼的历史股权纠纷案件源于1998年的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1992年12月份农业部发布的《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中塘村党总支和村委会联合制定了《关于村办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有偿转让的规定(草案)》。该草案是中塘村委会权益从村办集体企业退出时的指导文件,也是最终有效的法律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公司股东代表与中塘村委会确定了中塘村委会权益退出及量化的相关事项。1998年2月16日,中塘村委会与以张洪起为代表的248人签订了《企业股本转让合同》。1998年之后,公司进行了相关股权规范工作。
对于这起案件,鹏翎股份表示,经逐一核查历史文件,26名原告主张集体资产量化股权或主张股东资格恢复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其中,刘世江、韩月歧、张忠发等3人于2002年6月份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天津鹏翎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控股)并成为鹏翎控股股东,其后该等3人作为鹏翎控股股东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转让各自所持鹏翎控股股权给其他鹏翎控股股东。刘世江等3人应起诉鹏翎控股或其受让股东而非公司。
鹏翎股份称,26名原告已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自公司退股或转让其全部股权后不再成为公司股东。26名原告中,凡于2002年6月份公司股权清理规范前退股的股东均有其自愿退股证明或申请及领款签字记录为凭,凡于2002年6月份参加公司股权清理规范时及其后转让股权的股东均有其自愿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为凭。
2014年12月22日,鹏翎股份一次性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对2014年6月份至10月份张庆文等26名原告对公司提起26起民事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驳回了26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退股”实际为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退股”之后对集体资产量化部分股份不再享有权利。
据了解,在一审中,原告认为鹏翎股份作出的股本清理夯实方案的内容,原告不知晓,因此夯实方案的决议内容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如果原告对相关决议问题持有异议,则不是本案原告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所能涵盖的,应另案解决。
此外,在一审中,原告还曾质疑“鹏翎股份2002年股东大会决议应属无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主张涉及到公司决议效力等问题是解决本案的前提,原告在本案中诉请不能涵盖上述问题,应另案解决;原告当庭陈述,认为股权转让违法、涉及到原告将股权转让给北京鹏翎的股权转让效力的纠纷,本案亦不能涵盖上述问题,应另案解决。
27自然人再次上诉
在一审法院驳回了26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鹏翎股份又再次于2015年01月16日收到27名自然人对公司关于历史股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公告显示,公司于2015年01月16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薛建白、刘元发、刘世江、刘世柱、张庆华、王霞、王美玲等27名自然人的民事上诉状。上述自然人的上诉请求大多为主张集体资产量化股权或主张股东资格恢复的诉讼请求。
对此,鹏翎股份表示,经逐一核查历史文件,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中的27名上诉人主张集体资产量化股权或主张股东资格恢复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同时,公司还表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