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蒋娅娅 陈玺撼 任翀
再过两天,我们就要翻开2015年的台历了。
全新一年,经济如何发展,市场何去何从,各行各业会面临怎样的新气象,而百姓的生活又会怎样被改变?
展望2015年,从新年新规开始。从这一系列即将开启实施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洞悉哪些新的趋势?预期哪些新的变化?
新环保法
定史上“最严规矩”
《环境保护法》历经三年多全面修订,终于要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
这是这部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一次相当彻底的修订: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全部做了修改,还新增了23条规定。新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原先相比,在立法理念、监管方式、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重大突破。
首先,新环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将6月5日定为环境日,并首次提出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新环保法还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法之一。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同时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对信息公开作了明确要求,从制度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还明确了区域、流域联防联治制度,要求重点强化区域、流域内建立协调机制,实行统一的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措施。
【点评】 新环保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即当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产生不可调和矛盾的时候,宁可牺牲一些经济发展也要保护环境。
“按日计罚”则是新环保法最有意义的创新之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按日连续处罚施行后,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从此要重新计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
此次修订还有一个重大特点,在法律责任之前专门设立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比如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在新环保法出台前,我国对于环保公益诉讼并无明确立法,这下“民间环保组织终于有了合法身份”。
改善环境仅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对非法排污或执法不力的企业形成压力,对杜绝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是件好事。
不动产要登记了
合法财产更有保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4年底发布,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根据条例,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条例同时明确,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按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点评】条例发布后,暂时可以打消外界关于“不动产登记是要征税”的误解了。其实,条例的设计和实施本意,就是为了保障财产权,简称“确权”。对普通人来说,一是要明晰和保护产权,二是要便利和保障交易。
对百姓来说,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确权,是给予合法财产一种明确的保护态度。条例施行将结束不动产登记由不同行政部门负责的“九龙治水”局面,有助于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公信力。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可改变不动产登记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有利于提高农村不动产的保护力度和流转自由度,也为农村权利人提供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和不受他人侵犯的保障。在明晰确权之后,百姓手里的不动产在转让、交易、流通时,则能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满足权利人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充分使用财产、享用财产的需要。
当然,确权并不是说不动产登记和征收房产税就完全没有关系。应当看到,不动产登记是基础性工作,等到房产税相关规定出台后,就可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判断是否需要缴税。
预算法大修
开启财税改革大幕
2014年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预算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法相比,新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被认为是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新预算法明确,立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新预算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更加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新预算法增加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除此之外,新预算法还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问题作出修改,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债务偿还、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
【点评】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也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专家认为,预算法的此次大修无疑将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要想在深水区有所推进,必须修改预算法先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这样评价,新预算法不出,新一轮财税改革无法推行。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只有预算法修改取得突破,预算改革才能依法推进,而预算改革正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先行军”。
预算法的此次大修过程曲折,凸显财税体制改革的复杂与艰难,其根源在于一系列改革难题,如预算公开、地方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预算管理和监管等最初在改革方向上难达成共识。如今,随着时间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改革共识补充入预算法,新预算法也必将成为倒逼财税改革提速的重要制度保障。更为重要的是,现在从法律上明确不能随意调整预算,也有助于倒逼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杜绝“拍脑袋”决策。
对外资银行
开放的门开得更大了
对金融业来说,新年的钟声就是一声门铃响,开放的“门”要开得更大了。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修改后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的核心是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更低了。原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仅需要三年以上的开业年限,还要求前两年连续盈利。而根据新条例,开业年限要求已经由三年以上改为一年以上,而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资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行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与此同时,新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也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点评】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众多外资银行涌入设立分支机构,成为在华业务的新突破口。可见外资银行对于放开诸多门槛的需求也比较旺盛,不少外资银行认为,只有把一些政策放开,才能凭借自己的优势进行业务创新与产品更新,加入到中国整个的金融业发展当中。
必须明确的是,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是中国服务业开放的一部分,对外资银行放开并不是给予其特殊待遇,而是让其逐步获得国民待遇。
市场的公平竞争,金融领域的公平竞争,都是未来银行业继续向前发展演进的制度基础。境内外银行规则、政策方面的进一步统一,显然是非常好的发展方向。
薪酬改革启动
央企高管收入要降
央企高管薪酬改革进行时,前不久,《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获通过,定于自2015年正式施行。
此次改革方案将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并明确,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
基本年薪是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不同企业任职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两倍。设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目的是体现企业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点评】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关乎公平正义。而高管薪酬制度改革,历来被认为是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最难啃的骨头之一。据透露,此次方案由中央直接研究决策,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企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加以考虑和部署,意义重大。
此次改革方案最大亮点是坚持差异化,不搞“一刀切”。此次改革,行政任命和市场选拔并行,不同的高管选拔任用机制分别匹配不同的高管薪酬决定机制,强调把高管薪酬和高管的绩效与任期所作出的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在初次分配里更好地体现兼顾效益与公平,也把公平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不过,差异化薪酬要真正落地还需要配套改革的推进。
一人一物一确认
网购也有新时代
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消条》”)的决定。新《消条》将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此前,《消条》 经历过两次“大修”,第一次是1994年对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进行修正; 第二次是2003年废止前者,施行《消条》,至今11年。《消条》施行11年间,上海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商品类别和服务形式日益复杂,消费的方式、理念和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消费维权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尤其是涉及网购、预付款等新兴消费领域的纠纷和投诉量不断高企。从2003年到2013年,仅网购类的投诉量就增长了162倍。
市消保委和相关行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消条》与特大型、国际化城市的定位以及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距离,因此急需对《消条》进行修订。恰逢去年新《消法》颁布,新增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耐用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承担等新制度,作为地方条例的《消条》 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也需要从操作层面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点评】“一人一物一确认”是新《消条》的一大创意。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表示,新《消法》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主要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受影响的问题,但实施后,有些网站出现了退货量激增的情况,各方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的商品怎样才算“完好”等问题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对此,新《消条》提出,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一些网购商品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必须是“一人一物一确认”。这样要求商家必须在消费者下单时出现明确的提示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售后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
对于另一项被投诉“大户”——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新《消条》 相关条款的设立立足于明确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事项。借此引导消费者重视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给上海将来出台有关预付卡的专门政府规章留有立法空间。
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促成消费争议和解,需要进一步发挥上海各级消保委的积极作用。新《消条》 落实了上位法关于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新增公益诉讼作为市消保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市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