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强调,引导公司减少冗余信息披露,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并增加对投资者决策影响较大或风险较高项目的披露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乔誌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证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旨在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张晓军介绍,本次修订结合了会计准则的最新要求并考虑资本市场现实情况,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本次修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调重要性原则,引导公司减少冗余信息披露。2014年修订稿在总则部分重申了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要求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来判断重要性。
二是强调个性化披露,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本次修订要求公司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提示投资者关注这些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是统筹协调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一体化程度。本次修订统一了会计标准和监管标准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口径,与证监会其他披露规则保持口径一致。
四是充分考虑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调整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根据财政部制定(修订)并发布的八项会计准则,引入最新调整变化,增加或修订相关披露要求。
五是根据市场出现的新业务的特点和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增加对投资者决策影响较大或风险较高项目的披露。
张晓军表示,修订后的《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共五章七十四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第二章“财务报表”规定了财务报表的具体要求;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共十五节,规范了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税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合并范围的变动、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公允价值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份支付、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第四章“补充资料”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以及境内外准则差异等内容;第五章为附则。
张晓军称,证监会已于26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