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以来,不仅是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介入,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等传统金融机构都加速了跨界经营的步伐,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1400家、融资额超过11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200%;今年上半年众筹行业募集资金达1.9亿元,资助了1423个项目,全国活跃股权众筹平台超过20余家,参与众筹人数达10.9万人。但乱世出英雄也出草寇,浑水摸鱼者有之,乱竽充数者有之,截至目前超过百家P2P网贷倒闭或跑路。
作为新生业态,互联网金融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由于法律制定上的滞后,对于互联网金融通常只能依照传统金融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在很多时候处于无法可依,动则触法的尴尬境地。在法规缺位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政策法律风险既不可知也不可控。例如央行在2014年4月13日突然下发紧急文件,要求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有关业务,阿里和腾讯推出的扫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产品被迫暂停使用。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而金融首先是有管理风险的。现阶段,随着传统金融机构大举进军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已经不仅仅是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众筹、大数据等方面飞速发展,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等都在蓬勃发展,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投资者和消费者可能数以亿计,正因如此,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各类风险需严格防范,而首先要有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然而目前金融法规大多是针对传统金融,而未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例如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人应具备相应条件、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募集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等等。照此执行,大量中小型互联网企业根本无法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在目前法规针对性不足,监管尚未出台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实际上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
日前,首届互联网金融法制高峰论坛举办,笔者作为嘉宾与与会的法学界朋友一起探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风险防范与欧美的重要区别在于信用体系建设上,我国不具备欧美等发达国家完善的信用体系和征信系统,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中对于法律风险等防范需要完备的信用体系环境支持,比如P2P网贷机构,如果为谋求利益最大化而不甘心只做中介,则容易成为资金的直接运营方,就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如果严格执行现有规定,一部分众筹和P2P网站就有可能因越过红线而涉嫌犯罪。此前湖北省的天力贷在运行半年后被挤兑、停止运转后,就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立案。此外,一些搞股权众筹的企业也会涉嫌违规。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于淘宝网上一起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予以叫停,这是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源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金融压抑的金融需求,在遇到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技术后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催生,一定程度上也与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实际脱节所导致的法律缺位有关。要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一方面需要落实行业自律先行,包括正在筹备的互联网协会与已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诚信联盟,尝试通过行业自律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金融机构要求谨慎经营、合规经营的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要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契合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的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执法机制,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