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2月9日讯(记者 张忱) 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称,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并明确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继续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并行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
通知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同时,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等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