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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配股时需通过沪港通向香港投资者配股

2014年11月15日 07: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宝琛

  沪港通开通初期,对于香港上市公司供股和公开招股(公开配售),内地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配股超额申报

  为规范沪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经过反复磋商一致作出相应的监管安排。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进一步明确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投资者配股有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主要明确了香港上市公司通过沪港通进行配股的流程、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核方式等。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原则性说明,并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作出有关承诺。

  同时,由于技术系统原因,沪港通开通初期,对于香港上市公司供股和公开招股(公开配售),内地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配股超额申报。

  据上述新闻发言人介绍,经两地证监会协商,A股上市公司配股时,亦需通过沪港通向香港投资者配股,并遵循如下流程:一是提交申请材料;二是中国证监会发放批文;三是路演及确定发行价;四是募集资金。

  新闻发言人强调,A股上市公司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无需对申请材料作额外调整或补充,无需另行在香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无需将申请材料转换为繁体中文版或英文版。香港证监会将豁免A股上市公司缴纳授权费(1.5万港元),但A股上市公司仍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缴纳登记费(1415港元)。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两地证监会处理沪港通下配股有关事宜将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对等原则。具体体现为,关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监管问题,两地在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等方面大体相同或相当,一方原则上不单方面额外增加其他监管要求。

  二是监管相互信赖原则。在不改变两地市场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继续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对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两地证监会仅在形式上依法进行监管,主要依赖于对方的监管,并建立监管信息协调机制,及时交换和分享有关信息。三是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对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两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材料的内容要求基本一致,尽可能简化程序。上市公司基本无需额外制作材料。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两地证监会将根据沪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沪港通平稳运行。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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