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和信息披露违法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海联讯涉嫌骗取发行核准:海联讯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其在报送证监会核准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违规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2009年末、2010年末、2011年中,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11456万元。该行为导致其IPO申请文件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2011年上半年,海联讯分别虚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4份、6份,虚增营业收入1426万元、1335万元,该行为导致其IPO申请文件中涉及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海联讯在发行上市后,以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来掩盖其IPO阶段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其中2011年底、2012年1季末、2012年年中、2012年3季末,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3307万元、10817万元、11784万元、10813万元。2011年虚构合同15份(包括IPO阶段虚构的6份),虚增营业收入3796万元。海联讯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拟决定,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的2%即782万元的罚款,对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822万元。
当天晚间,海联讯发布公告称,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研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此次行政处罚时间节点来看,十分微妙,因为新的退市意见将要从11月16日开始实施,欺诈发行将被强制退市,这应当是证监会综合考虑海联讯股东出资设立专项赔偿基金,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做出的决定。在他看来,相对于投资者通过司法程序索赔,证监会通过行政处罚以及即将实施的退市新规促使大股东主动赔付,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他表示,最近有多家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在退市新规之前受到处罚,是过渡时期的非常现象,从长远来看,退市新规既然已经出台,在实行之后,应重在落实,应当严格执行。“坦率地说,海联讯受到的罚款,相对于大股东的收益来说,违法成本依然是很轻微的,严格地从《刑法》、《证券法》来说,海联讯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刑事责任三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