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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 研究完善回购风险管理制度

2014年10月25日 07:41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将质押券的主体评级认定原则进一步补充为“债项评级对应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孰低原则”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温 茹

  为进一步强化回购风险管理,中国结算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将质押券的主体评级认定原则进一步补充为“债项评级对应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孰低原则”。同时,中国结算表示,在不断规范管理外部评级信息基础上,将继续研究完善回购风险管理制度,逐步采取综合措施弱化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一直以来,回购质押券的主体评级认定采用“债项评级对应原则”,即以发布债项评级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评级结果作为该回购质押券的主体评级,并据此管理质押券的资格准入与折扣系数取值。

  中国结算介绍,质押券的主体评级认定采用“债项评级对应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孰低原则”,具体包括发行人公开发行且在沪深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两只及以上情形的,以各只债券最新的评级结果为基础,选取最低的主体评级作为该发行人所有债券的主体评级;发行人最低主体评级按“首先选取主体评级符号较低者;主体评级符号一致的,依次选取评级展望为负面、稳定、正面的评级结果”原则确定;债券发行时采用双评级的,按上款原则确定发行人的最低主体评级。

  对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且在沪深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多只债券存在主体评级不一致情形、且其中一只或多只已是回购质押券的,将依据通知的认定原则,重新认定质押券的主体评级。对于重新认定后不符合回购准入资格的债券,将分批逐步压缩清理。

  对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且在沪深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多只债券的归集与认定以及各只债券评级信息的获取,均以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为准。因发行人未能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债券及其评级信息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张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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