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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入刑常态化违法成本仍偏低

2014年10月23日 07:21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吴黎华 

  随着汇添富苏竞案和光大保德信钱钧等“老鼠仓”一审陆续判决,基金经理“老鼠仓”入刑正步入常态化。业内人士呼吁,应当尽快提高“老鼠仓”的违法成本,设立民事赔偿诉讼机制。

  22日上午,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钱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宣判。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钱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18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

  据悉,2009年2月18日起,钱钧利用表兄弟戴元东的账户,通过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前后两部手机,先于、同期或晚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对包括航天电器在内的135只股票进行买卖操作,交易金额1.22亿余元,非法获利140.1692万元。

  就在钱钧案宣判前一天,前汇添富基金基金经理苏竞“老鼠仓”案也在上海市一中院宣判,苏竞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700万元,冻结在案银行账户内资金,其余违法所得退赔。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苏竞案和钱钧案的一审判决落地,意味着中国公募基金第六位和第七位遭受刑事处罚的基金经理正式诞生。在此之前,已先后有韩刚、许春茂、郑拓、李旭利和马乐受到刑事处罚。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钱钧、苏竞“老鼠仓”案一审判决结果,定罪完全准确,但量刑明显偏轻。

  厉健分析,近年“老鼠仓”愈演愈烈,严重扰乱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主要原因包括《刑法》第180条“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惩戒力度偏弱,最高10年的量刑幅度缺乏威慑力,此外,由于法条规定本身有瑕疵,加上最高院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难以认定,一般都判处5年以下甚至缓刑,犯罪成本极低;“老鼠仓”民事赔偿制度至今没有建立,导致违法者在获取巨额收益后,万一被查处,也无需赔得倾家荡产,导致近年“老鼠仓”愈演愈烈,应尽快建立相关民事赔偿制度;举报奖励和举报者保制度尚未建立,这是“老鼠仓”被查处概率极低的重要原因之一,违法者对此心存侥幸、频频伸手。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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