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投、网赢天下以及优易网的案件审理对P2P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就案件审理和平台合规性等相关的问题,专访了律师出身的点融网CEO郭宇航。
在郭宇航看来,案件判罚的影响是正面的。希望判决得到广泛传播,让大家知道这种欺诈行为和P2P行业特性是没有关联的。而从平台运营的角度而言,资金流和信息流分开,可以最为有效地规避非法集资嫌疑。
已有判例定罪合理
NBD:东方创投案件判处吸收公众存款罪,网赢天下判处集资诈骗罪,优易网案相关律师表示,该案可能会被判集资诈骗罪,两者判罚的依据是什么?
郭宇航:案件定性定罪都是合理的,涉案平台和正规P2P平台之间差别很大,包括虚构借款用途和到期无法偿付,这和P2P正常业务没什么关联,符合非法集资案的普遍特征,定罪标准很明确。
我注意到东方创投案件的特点是高息揽存,利息很高,可能有一部分借款标的是虚构的。如果说平台有真实的借款需求,只是因为募资的能力不足,只能用高息吸引投资人,到后期经营不善出现跑路,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是没问题的。
如果自始至终披露的信息都是假的,标的也是假的,定为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大一点。优易网的所有借款标的都是假的,或者说标的根本不存在,这样案件性质就不一样了。优易网在虚构标的时,压根就没想还款。
NBD:如果平台需要资金采取的是自融呢?
郭宇航:自融的话,可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嫌疑人自首情况以及造成投资人多大损失定罪量刑。比如法律认为情节恶劣,只能适用于刑法标准起刑点更高的罪名,如诈骗罪等;如果实际后果没那么恶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大。
NBD:目前行业监管政策未出台,法院判例是否会起到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
郭宇航:案件判罚的影响是正面的,现在P2P行业鱼龙混杂,跑路的很多,希望通过判例把正常经营的平台和以欺诈为目的的平台区别开来。希望判决广泛传播后,大家能知道欺诈行为和正规P2P行业是没有关联的。这两个案例出来后,对那些想着用P2P平台实施诈骗的人能起到威慑作用。
NBD:目前适用于P2P网贷的法律监管条例有哪些,各规范哪些行为?
郭宇航:关联度比较大的就是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其实区分得没有那么明显,还是会根据自首和案件恶劣情况,分别进行审查起诉。
在法规适用上,所有规范民间借贷和担保行为的规定均可以适用P2P借贷,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只要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都适用。
建议平台不要盲目追求规模
NBD:P2P争议比较多的一个地方就是非法集资嫌疑,目前业内都采取哪些方式规避非法集资嫌疑,做到合规经营?
郭宇航:以点融网为例,首先要做到资金流和信息流分开,点融网做信息匹配撮合,所有的资金流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未来有可能通过银行来进行划转。这样的话,钱不在点融网的公司账户,而在提供存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未来的银行账户上,这种做法规避非法集资嫌疑最有效。
其次,平台不要做资金池。资金池就是没有借款标的,拿固定收益吸引资金,把钱放在平台里,平台拿去投资,实际上这就是银行的业务,平台只有拿了银行牌照才能做这样的事情,不做资金池是规避非法集资的必要手段。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要完整。非法集资往往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借款用途不告诉募资对象,募资目的改变了也不通知出资人。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才能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嫌疑。
NBD:P2P有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投资者在投资某个项目的时候,是无法知道项目背后资金的真实用途的,如何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
郭宇航:信息不对称不可能消除,网贷平台能够做到的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一个普通的投资者不具有放贷和风控的能力,平台帮助他筛选标的。但信息披露也得有个度,我们既要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又要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在保护借款人隐私权的情况下,尽可能披露他的行业信息、从业信息以及证件信息。
NBD:这两者之间如何平衡,投资者如何知道平台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
郭宇航:一个平台是否真实可靠,首先对经营平台的团队和经营情况要有个了解,并且需要不断了解,逐渐建立起对平台的信任。其次,平台也需要不断坚持不懈做好风控,让投资人取得理想的收益。除此就没有其他办法了。
NBD:目前行业内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平台,从回归合规经营的角度,你会给出什么样的建议?
郭宇航:首先不要盲目追求规模,因为未来规模做大后,改成合规经营的成本更大,付出的代价更高;其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妄想监管层会对不合规平台网开一面,行业做大后,监管层对于行业负面影响和不合规的容忍度也会下降;最后,晚改不如早改,小改不如大改,具有规模的P2P平台,对照四条监管红线,有违规嫌疑的尽早尽快改,才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也符合行业发展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