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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集资 律师称业务员或构成共同犯罪

2014年09月25日 07:50    来源: 成都商报    

  “我是一家投资公司的理财顾问,现在手上有客户500多万元的业绩。在网上看到一旦投资公司被判定为非法集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只有24岁,才大学毕业一年,不想坐牢啊……”上周,本报联合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共同开通的法律援助热线,接到了一通来自民间理财行业业内人士的求助电话。

  近年来,大量闲散的民间资金急寻出路,绕过正规金融机构参与民间投资活动的意愿较强。而在街头巷尾大量涌现的民间投资理财机构,凭借极高的投资收益吸引了民间资本的疯狂追逐,也用极高的业绩提成吸引了一批求职者的目光。然而,如今国内不少地区的民间投资理财机构深陷困境,有的甚至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触犯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曾带着美好职场愿望进入民间理财行业的普通员工、业务员们,是否需要为老百姓的损失负责?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邱永兰律师表示,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76条也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作为投资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投资公司以高息回报诱惑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时,仍然为获得高额回报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且数额较高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通过非法集资手段获得的提成等属于非法所得也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如果有证据证实业务员明知某投资公司无支付能力,或有关责任人员可能携款潜逃,仍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提醒大家,不要因贪恋不义之财而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切莫用“寒窗”换“铁窗”。

  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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