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发布消息,称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下称“《第二稿》”),并组织全行业开展首次现金流压力测试和监测指标定量测试。
《证券日报》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于4月份向各保监局和部分保险公司下发的首个征求意见稿(下称“《第一稿》”),《第二稿》仍为五章,分别为总则、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风险监管和附则,不同之处则主要有五大方面,包括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对集团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处理方式新增两项规定,并减少了对保险公司在年度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流动性信息的两项规定。
流动性风险指标
由四个减为三个
《第二稿》第三十三条指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而《第一稿》的第三十三条中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比例、投资资产流动比例和综合流动比例。
相对于《第一稿》,《第二稿》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在原来的四项中减少了投资资产流动比例一项,仅保留了流动比率、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三项指标。
按照《第一稿》的规定,投资资产流动比例监测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流动性水平,计算公式为:投资资产流动比例=(优质流动资产/投资资产总额)*100%,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流动比例应当不低于10%。
对此,保监会称,《第二稿》最后设定的流动比率、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率是三个国际通行、可比、有效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静态和动态、远期和近期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警监测。这是借鉴国际丰富实践,可统一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流动性监管规则,消除产、寿险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监管规则差异,避免集团内产、寿险之间出现监管套利。
同时,在指标的口径和参数设定上,《第二稿》也较《第一稿》有所调整,为的是“在借鉴国际通用指标的同时,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
如,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的“综合流动比率”,指标口径从“资产打折法”调整为“预期流量法”,将“30日流动性覆盖率”调整为“90日流动性覆盖率”,目的是使这些在成熟市场常用的监测指标能够在高速成长、波动性较大的新兴保险市场中也能有效地发挥风险预警的作用。
“各项监测指标的正常区间值是根据保险业的实际数据测算而得,可以较好地反映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特征。 ”保监会表示。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流动性风险的危害性和严峻性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刻的认识。由于流动性风险无法通过计提资本要求的办法来进行监管和防范,因此对这一风险的管理和监测,是偿二代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内容。
去年7月,保监会联合国际知名咨询机构和业内专家成立项目组,对国际金融保险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理论和丰富实践进行了系统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新增两项集团公司规定
减少两项信披规定
在意见稿的各项规定上,相对于《第一稿》,《第二稿》新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以保险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内容,将其作为第三十四条规定。
同时,《第二稿》减少了《第一稿》对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流动性信息和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流动性信息的内容。
《第一稿》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以下流动性信息: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表;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其他信息。
《第一稿》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以下流动性信息: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重大变化;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其他信息。
最后,《第二稿》还新增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另行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内容。
保监会称,下一步,其将根据定量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压力测试情景进行修订完善,今年年底前将正式发布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