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安康市白河县检察院按照省、市院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今年6月,该院在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白河县国土资源局正在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理的裴某某非法采矿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立即按照“两法衔接”工作规定进行监督。
经查,2014年3月裴某某未经批准多次携带钢钎、铁锤、矿灯等简易工具到白河县中厂镇迎新村开采绿松石。3月29日裴某某在开采绿松石矿洞内被群众发现,白河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后在裴某某家查获其非法开采的绿松石40.9kg。2014年3月30日白河县国土局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对裴某某非法开采绿松石案立案。
白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能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及时将封存的绿松石进行鉴定,该院经过与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多方协调,白河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8月将封存的绿松石送往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进行质量检验鉴定,之后由白河县物价局进行了价格鉴定,经鉴定,裴某某涉案的矿石为绿松石,40.9kg绿松石价值达68180.3元,涉案金额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白河县检察院正式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建议移交刑事案件函,监督该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该局已将此案移交白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白河县公安局已经立案,案件正在侦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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