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立法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责任顺序和范围。第三方支付及其各种延伸业务的开展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关联方被带入这个支付体系中。这必然导致相关主体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顺序和范围等不明确,一旦在支付过程中与消费者产生了纠纷,这些关联方必然相互推诿扯皮
根据易观智库的预计,在2016年之前,第三方支付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第三方支付虽然具有便捷性,但普及率却不够高。阻碍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个:一是支付的安全性。根据易观国际的调查,有50%以上的网民认为使用在线支付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安全隐患”。他们认为,网上支付的方式容易让第三方窃取到个人的支付凭证,导致银行卡内的资金存在被盗风险。二是法律保护不足。目前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导致消费者以及在线商户缺乏必要的保护和规范。三是同业的恶性竞争。近一两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的急剧增加,带来的几乎是同质化的恶性竞争。
笔者认为,要突破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瓶颈首先要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首先,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呼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亟需完善。我国现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成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一些辅助性行政法规,是建立在规范和保护传统消费行为的现实基础之上的,对于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商业关系几乎没有涉及,更谈不上完善,因而无法解决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问题。
诸如,消费者担心支付机构的安全措施不够完善,会给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带来风险;消费者担心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无法为其与在线商户的交易提供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无法做到真正的安心,也就无法真正信任第三方支付机构。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增加消费者的信心,提高消费者的使用意愿。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一旦确立并完善,消费者就会更加信任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更加依赖其提供的便捷与低成本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可见的风险,增强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任,进而对消费者的使用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与此同时,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越多,越能推动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消费者的使用意愿增强,会使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依赖,促使消费者逐渐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基础用户。基础用户的数量越多,表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占有率越高,表明该机构的发展越好。同时,基础用户的数量增加,也代表了消费者存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总额增加。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对于这一部分沉淀资金的灵活运用,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越多的沉淀资金意味着第三方机构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
为此,必须完善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立法。要加强立法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保密义务。第三方支付开展了越来越多的体系外业务,包括水电煤电话等生活费用的缴付,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转账汇款等。为保护相关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在未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内部人员不得泄露客户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和银行卡号等信息,否则,一旦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加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内容人员的法律约束力。
要立法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责任顺序和范围。第三方支付及其各种延伸业务的开展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关联方被带入这个支付体系中。这必然导致相关主体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顺序和范围等不明确,一旦在支付过程中与消费者产生了纠纷,这些关联方必然相互推诿扯皮。为防止消费者在此过程中投诉无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分门别类地明文规定第三方支付及其延伸服务各方对消费者的承担责任的顺序和范围,以方便消费者找到纠纷中的真正责任主体。
另外,还要完善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反不当竞争法》的立法。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除了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应当对阻碍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的恶性竞争进行必要的规制。
阻碍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的一个因素是同质化。大同小异的支付流程造就了整个行业的同质化发展,进一步导致了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各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凭借不断低于竞争对手的服务费和手续费来争夺市场,导致整个行业几乎都在亏本经营。据行业人士介绍,由于第三方支付进入和运营门槛并不是特别高,产品的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造成各收单业务的利润空间被一再压缩。有数据显示:1999年时的每一笔网上支付,支付公司可从中收取的手续费是3%,而现在的手续费率已经下降至0.7%至1.2%左右。第三方支付企业赔本赚吆喝已经是当前行业内心照不宣的现状。
如果通过修订我国《反不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包括以低于成本经营第三方支付或者进行以消灭对手为目的的价格战,则可以维持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合理竞争秩序,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