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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侵权隐患

2014年10月08日 10:00    来源: 北京日报     

  9月17日,海淀法院正式受理了车易拍网站诉优信拍网站商业诋毁案件。该案是首例二手车电商之间因为数据纠纷导致的商业诋毁侵权案件,引发了公众关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保护途径选择问题的探讨。数据能否受到版权保护?保护范围有多大?其间遇到的困难是什么?

  两家电商平台数据之争引诉讼

  车易拍和优信拍“恩怨”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8月22日,在艾瑞官方微博上发表文章《多种模式促进二手车电商的发展,优信拍交易规模行业第一》,并配以数据说明。数据来源以及数据真实性引发行业另一家巨头电商企业车易拍的强烈质疑,并在8月25日凌晨,以官方微信的形式提出质疑。

  8月25日,两家电商的微博嘴仗引起了新华社记者关注,在发表的《二手车电商竞争加剧,市场份额之争硝烟渐浓》一文中,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该数据的发布应该是在狙击对手融资。

  8月29日,优信拍并没有因为车易拍的官微抗议而停止行动,持续以《优信拍交易量位居第一 车易拍第二》为题,在网上大量发布稿件。车易拍随后以《车易拍:数据的真实性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石》一文进行回应。

  9月1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例行月度总结会上,选用第三方机构数据显示,车易拍在二手车电商行业居首,并被媒体报道。

  9月10日,优信拍通过其母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易车网,发布了《优信拍公开回应车易拍,还原数据真实性》的新闻稿,并在文章中发布了车易拍交易数据监测截屏,供网民下载,大量媒体转发。当晚,车易拍在官方微博中提出严重抗议,表示优信拍已经侵犯了车易拍的合法权益。

  9月17日,车易拍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商业诋毁将优信拍和易车网一并告上法庭。

  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侵权隐患

  2012年以来,大数据一词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人们用它来描述和定义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并命名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正如《纽约时报》2012年2月的一篇专栏中所称,大数据时代已经降临,在商业、经济及其他领域中,决策将日益基于数据和分析而作出,而并非基于经验和直觉。

  随着数据越来越详尽,数据挖掘和解读的技术不断提高,网站用户的每一个细微的行为,都会被记录下来作为我们所谓的数据资源,用来对用户的消费爱好与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市场措施。大数据技术通过采集、积累、挖掘分析人们在互联网和通信网上的信息接受和发送的内容和行为的种种信息,不仅知道人们过去在干什么,现在在干什么,而且能根据数字模型相当准确地推断和预测人们将要干什么。这有点类似于天气预报技术,通过过往或现有的数据和卫星云图,可以测算出未来的风向、风力和降水情况,最重要的是随着数据采集取样越来越趋于详实,对个人和群体行为趋势的预判越来越准确。

  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快速崛起的网络计算技术,可以让商业机构和公共管理机构获得前所未有的调查研究能力,大大优化决策和执行的力量,是消费者和公众行为研究的“神器”。越来越多的公司依赖数据挖掘技术,致力于对本行业领域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并搭建起相关数据库为公司的商业决策提供依据,但正因为它所具有的空前巨大的发掘、监控和跟踪能力,相关数据以及基于该数据搭建起的数据库面临的侵权风险日益加剧,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方式也显得更加便利和多样化。

  版权法保护存在局限性

  受传统著作权“表达”与“思想”二分法理论的影响,版权对数据库的保护只限于数据库的结构,即对数据库内容具有独创性的选择与编排,数据库制作者不得因他人对数据库内容的侵权而请求版权保护。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数据库是指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是将数据库纳入汇编作品范畴予以保护的,保护范围是以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数据库,保护对象是数据库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判断标准是“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否具有独创性。

  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与一般的汇编作品的权利内容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一般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改编权、向公众传播权等专有权。上述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我国数据库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但不言而喻,在数据库保护方面,版权保护途径仍存在一定的弱保护属性。

  数据库的独创性困惑

  利用版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已成为国际数据库保护的共识,并为国际立法所确认。版权保护在数据库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行的数据库保护方式,但通过上述分析,版权保护的缺陷也显而易见:版权不保护选择或编排没有独创性的数据,明确将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排除在外,但数据库的真正价值所在是其内容,并非创新的选择和编排的结构。

  创建一个数据库至少要经过三个步骤:确立创建数据库的目的和功能;根据所确定的目的对数据库内容进行选择、检验核实、汇总;对所选内容进行编排。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往往是由构建数据库的目的和功能决定的,数据库内容越详实、越全面,也就意味着数据库的功能越强大,数据库也就越有价值。因此,现实中数据库的制作者会投入更多的成本来提升数据库内容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而不是在选择和编排上体现独创性。

  组成数据库的内容包括作品、数据和其他材料,尤其是对于事实材料来讲,其选择和编排方式一般是按照人们最适应的逻辑顺序进行,很难体现数据库制作者的智力创造,如果过分追求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反而会弄巧成拙。

  延伸阅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

  能否拾遗补缺

  版权法只保护数据库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最具有价值的数据库内容却被排除在外,但司法实践中的数据库侵权案件,绝大多数侵犯的并不是数据库的选择和编排,而是数据库内含的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弥补了数据库版权保护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兜底”的保护作用,著作权法保护了数据库制作者在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来的独创性智力劳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保护了制作者的实质投入,不论它们是智力的还是非智力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成员,199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将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列入其中,随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加强。

  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制止经营主体之间违背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的恶性竞争,保证经营主体平等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有一定的交叉,可以调整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保护薄弱的地方,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形成互补关系。

  从数据保护的角度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弥补版权法不足方面具有两大优势:一是能够规制以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窃取数据库内含商业信息的行为,二是能够规制经营主体之间针对数据库及其内容采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经营主体之间的经营行为,它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托,制止竞争对手不当攫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数据库制作者以利益保护,保证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同时还对网络运行中竞争对手针对数据库及其内容采取的域名抢注、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行为进行规制,其保护范围明显大于版权法。

  曾有人将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比喻为一座冰山,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制度比喻为冰山露出海面的部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隐没于海面以下部分,以此来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解决既隶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又不为专门法律制度所包容的问题。针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数据保护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成为数据库权利主体最现实的选择,同时也被视为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终极武器”。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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