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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去担保”能否可行

2014年09月25日 11:07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张扬

  从今年年初开始,P2P网贷平台“去担保”的声音就不绝于耳,业内也在争论“去担保”是否是未来的趋势,可行性如何?

  目前P2P业内对“担保”这个词存在理解上的误区。有人认为担保就是要对接担保公司,无论是融资性担保还是非融资性担保;有人认为担保就是刚性兑付,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平台必须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所以去担保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是投资者自担风险,平台完全不承担责任?还是投资者承担主要风险,平台承担部分责任?又或者投资者不承担风险,由平台、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险公司承担风险?

  以目前P2P行业来说,交易的流程是借款人向P2P公司提交资料,P2P公司审核,再向投资者披露一部分信息。但出于保护借款人、项目方隐私考虑,投资者不可能看到借款人全部信息。在有限的信息里,投资者要做出投资的判断本就不易。

  国外的P2P公司,例如lending club、prosper等P2P公司可以无担保。其原因在于:首先是国外征信体系完善,如英国的P2P商业公司可以联网全欧洲的征信数据,美国的P2P公司可以通过3大征信公司查询到借款人的信息;国外P2P的监管力度大,如lending club、prosper在接受美国证监会监管后,平台方几乎每天都需要向监管方提交材料,报备借款人的信息。

  即使号称无担保的国外P2P公司,也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如lending club的借款人还款违约,如果lending club无法辨别借款人的虚假材料,需承担责任赔偿给投资者。

  而在国内,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借款人造假成本低,也还没有纳入监管。在这种环境下,平台的风控审核如果不受约束,那么平台就存在做大交易量,故意放松审核的道德风险。

  有人认为P2P是金融的淘宝,平台可不承担责任。但淘宝对电商卖家的制约能力远胜于P2P公司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并且淘宝当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就在于支付宝率先使用了担保支付,在卖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了信用支持。同样,P2P也是出现担保以后,才发展壮大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滞后于金融创新,从商业模式和逻辑上而言,“去担保”不可矫枉过正。因此P2P公司应守住监管要求的底线和法律的底线,适当创新。在各种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方式中,第三方担保和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是比较受认同的。

  在第三方担保方面,目前行业内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选择,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位置不明确,是否能给P2P公司的借款人做担保,还存在疑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合法性较强,但是也存在问题:首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受10倍杠杆限制,随着P2P公司的规模上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保规模也需要提升;其次是目前国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无论P2P公司还是投资者在鉴别优劣时存有难度;而无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实质是在点对点的P2P模式中增加了交易环节和流程,意味着交易的成本在增加,并最终会转嫁到借款人身上。据了解,有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率可能达到5%,在实际费率收取中,这一比例甚至达到10%以上。

  在风险准备金方面,新新贷目前选择的就是这种方式。目前行业内风险准备金有一部分是P2P公司支付,一部分是跟借款人收取。这样的方式比较合理,因为并不是每一家P2P公司都能提取千万级别的风险准备金交给商业银行托管,这已经提高了P2P公司的准入门槛,甚至比注册资本金更能起到排除劣币的作用。

  在讨论“去担保”话题时,往往会以符合监管要求为依据。监管层对P2P监管的核心理念在于:P2P的创新不可造成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P2P公司对投资者的责任除了有信息披露,也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做教育和保护。即使P2P完全回归了信息中介,提供的是信息撮合服务,如果没有责任加以约束,也难保出现虚假信息、虚假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作者系新新贷CEO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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