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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12日 16:24    来源: 中国证券网     马婧妤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发布后,市场各方提出一些问题,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2日回应表示,第一,对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依照规定私募基金对特定对象可做相应宣传推介,但不能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第二,针对私募基金财产混投问题,主要考虑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两者混投未违背独立性原则;第三,针对私募基金风险评级问题,是为了确保将合适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风险评级由私募基金自主选择开展,并未强制要求评级机构资质或要求必须经独立第三方评级。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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