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9月11日宣布,当天已对中国中信及其五名前执行董事展开法律程序和研讯程序。他们分别是主席荣智健、董事总经理范鸿龄、副董事总经理张立宪和李松兴及执行董事周志贤。
香港证监会指出,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在2008年就中信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的巨额亏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财务状况资料。香港证监会正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回复原状令或赔偿令,以使在香港证监会所指公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日期至披露真实财务状况的日期期间购入中信股份高达4500名投资者得以回复至原状或得到赔偿。香港证监会亦正寻求审裁处对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施加制裁。
中信泰富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为了对冲澳洲铁矿项目面对的货币风险而订立的多份杠杆式外汇合约出现巨额亏损逾155亿港元。不过,该公司在2008年9月12日刊发了一份载有关于中信财务状况的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通函。该通函当中披露“就董事所知,本集团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来的财务或交易 状 况 概 无 出 现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变动”。然而,中信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的一份市场公告内披露,截至当日,中信因早前为调控其澳洲铁矿项目面对的货币风险所订立的多份杠杆式外汇合约而蒙受巨额已变现亏损及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该盈利警告显示,中信在2008年9月7日(即在刊发被指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该通函之前)已察觉到该等合约 带 来 的 潜 在 风 险 。 中 信 股 份 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盈利警告前暂停买卖,当时股价为14 .52元;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1日恢复买卖,当日收市价为6.52元,下跌了55%。
香港证监会指出,中信于2008年9月12日刊发的通函载有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而中信及该五名董事均已于该通函刊发前知悉由杠杆式外汇合约所引致的巨大财务负面影响。中信及该五名董事须就刊发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通函负上法律责任。香港证监会指出,正在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回复原状令或赔偿令,以使涉及事件的约4500名投资者得到赔偿。香港证监会也正寻求审裁处对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施加制裁。
数据显示,由该通函刊发日期至盈利警告发出日期止的期间内,投资者的购股总额超过约19亿港元,购股价介乎14 .26港元至24 .5港元不等,而平均购股价为18 .97港元。2008年10月21日,中信股份暴跌55%,次日继续暴跌24 .69%,10月27日,中信股份再度暴跌27.67%,最低跌至3.13港元,这意味着,此前以18.97港元均价买入的投资者,短短数日就损失了84%。
时隔6年后,稍早之前的8月2 5日 , 中 信 泰 富 有 限 公 司(00267.H K )宣布,在获得所有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后,已完成对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平台中信股份(现改名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购。8月27日中信泰富更名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信”)。9月1日起公司将以此名称开始股票交易。截至目前,中信股份的总股本为249亿股,总市值为3681亿港元。中信集团借助中信泰富实现了在港整体上市,也意味着,一旦香港证监会获得法庭赔偿令。“新中信”将为此次虚假陈述案中4500名投资者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