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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青松:股权激励应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2014年09月03日 07:24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安青松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安青松表示,股权激励应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安青松认为,目前,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存在制约。以中小板一家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2008年8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2012年10月公司披露第三期可行权公告,激励对象可行权购买583.2万股公司股票,行权价6.05元,当日收盘价36.77元,较行权价每股溢价30.72元(2008-2012年该公司资产规模增长超过3倍,净利润增长近5倍,公司市值增长9.4倍,期间多次分红送股)。但税收政策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税收压力,以可行权数量最多激励对象为例,激励收益2799万元,适用现行45%税率,应缴纳个税1200万元;二是纳税义务与行权收益存在时间上不对称,即不论行权所获股票是否出售、收益是否兑现,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就产生纳税义务。

  安青松表示,从成熟市场经济体的经验看,税收优惠是员工持股计划重要刺激措施之一。美国税务法规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员工持股计划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益的50%可免征联邦所得税。二是员工持股计划基金会分配给员工的股票红利部分和还贷部分均予免税,参加员工持股的员工在离开公司或退休时得到的股份收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员工退休后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继续留在信托基金,不用缴纳资产所得税;三是雇主赠予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可以减征工资税0.5%;四是2001年美国国会通过“税收法409章”,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覆盖全部员工。

  安青松提出,股权激励应当体现资本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的效用。从经济发展史看,资本市场有两项最伟大的成果,一是促进规模化、社会化发展,二是促进创业创新发展。这两项伟大成果主要得力于资本市场的风险管理和价值发现功能。通过市场机制分散风险、为风险定价,是直接融资区别于间接融资的主要特征。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制度设计有同质化倾向,这与我国资本市场脱胎于“银行体系”有很大关系。比如,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监管要求“激励”必须与公司业绩增长“挂钩”,这就是典型商业银行的“规避风险”的审核视角,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创新型企业中,管理层以共担风险、分担风险为目标的股权激励计划。

  安青松还表示,股权激励应当包容新经济的价值新发现;股权激励应当准确定位监管角色、尊重公司自治原则;普惠性的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与养老金体系建立联系。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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