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各级政府在金融改革、创新和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工作,切实防范、化解、疏导、缓释、处置金融风险。
第一,缓释流动性过剩和错配风险。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总额持续快速增长,流动性总规模显著扩大。2013年底,广义货币M2余额110多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近18万亿元。在流动性总量偏高的同时,受多重因素影响,货币市场局部紧张时有发生,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较突出。融资体系过度依赖银行信贷渠道,间接融资占比高达80%以上,导致风险高度聚集于银行体系。商业银行存款增速持续放缓,而贷款结构中中长期贷款占比越来越高,不少银行利用短期同业和理财资金对接期限较长、流动性差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形成严重的流动性错配风险。必须加快金融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二,化解信用和信贷风险。近些年,一些企业盲目扩张,不仅加剧了长期存在的产能过剩,而且推高了企业债务率。截至今年3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连续10个季度环比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到1.58%。在杠杆水平快速提升、偿债能力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各种贷款的限制迫使许多企业寻找其他融资渠道,或者通过互联互保“借新还旧”,最终给金融系统造成新的更大的风险。为了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必须加快淘汰过剩产能,推动产能整合重组、技术改造,促进生产资源有效利用,盘活沉淀在过剩产能上的信贷资产,减少风险总量。
第三,疏导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违约风险。从2009年到2010年,省、市、县三级政府性债务从不到3万亿元增加到10.7万亿元,2013年6月又增加到18万亿元。伴随着各种非银行信贷包括融资类信托、私募基金借款的快速增长,大量新增信贷绕开监管限制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剧了信贷配置失衡。据统计,今明两年有37.5%的贷款到期,地方政府进入融资类信托集中兑付期和还债高峰期,偿债压力激增。在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土地财政难以长期为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风险也随之出现。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核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各级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管理,防止资金链断裂引发风险传染。
第四,关注房地产拐点风险。据有关资料,目前房地产贷款余额占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余额比重接近20%,银行抵押品中80%为房产,信托、保险、证券、基金行业大量资金也卷入房地产业。房地产市场趋势性逆转与经济下行周期相叠,不仅会影响到上下游企业,更会对金融系统造成冲击。必须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预期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房地产拐点风险的排查,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防止“一刀切”式的停贷、抽贷、压贷造成资金链断裂。
第五,监控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风险。近年来,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日益活跃,在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目前,影子银行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标准不一致,一些产品销售隐瞒风险、夸大盈利预期,有的产品利用资产池混同管理,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过度错配,成为风险累积的领域,资金和信息安全等风险也开始显现。适应新兴金融业态规范化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完善法律规定和规则,统一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同一属性业务或产品的监管要求,加强流动性、杠杆率、期限错配、交易风险等方面的监管,鼓励创新,趋利避害,防范风险。
第六,处置违法违规金融风险。近年来,一些担保、典当、投资咨询、网络平台等机构或个人采取“代客理财”、“民间借贷”等方式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机构未经批准变相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有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代理、虚假销售金融产品甚至内外勾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一些地域性金融风险事件。各地监管机构一定要严格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妥善处置金融风险苗头,避免风险扩散蔓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异常违规资金跨境流入,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尹中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