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在P2P行业更多是市场宣传手段,为了给客户一个承诺,说得严重一点就是写的一张可能无法兑现的支票,从这个意义上说把这层面纱揭去掉,让客户真正理解投资有风险,出资须谨慎。
进入2014年以来,监管层对国内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日益重视,在不同的场合都对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内容趋近的表述,明确表明P2P四条红线,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而陆金所官方也多次释放出信号,表示将逐步取消第三方担保。一时间,“去担保化”成为行业的热点话题,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行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的必然趋势。
“去担保化”是否为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方向?一旦去担保化的进程开启,会对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P2P网贷企业该如何适应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来调整自身产品和业务?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去担保化”究竟态度几何?针对这些投资人关心的问题,P2P“去担保化”探讨主题沙龙8月24日在北京举行。该沙龙由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IFNC2013)主办,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教授主持,参加本次沙龙的嘉宾包括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综合处处长蒋则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花果金融首席执行官惠轶、信而富首席执行官王征宇及爱投资CRO首席风险官刘博。
“P2P本身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担保”
对于如何理解P2P行业中“担保”的概念,信而富首席执行官王征宇表示,P2P行业本身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担保,没有真正实现过担保机制。“担保在P2P行业更多是市场宣传手段,为了给客户一个承诺,说得严重一点就是写的一张可能无法兑现的支票,从这个意义上说把这层面纱揭去掉,让客户真正理解投资有风险,出资须谨慎。这个话其实是从银监会确定以后这样的说法才从行业内提出来。银监会站在监管的角度,自然而然必须让出资人知道涉及到的风险,否则蒙着一个面纱在前面走路,你认为前面一马平川,实际上并非如此。”王征宇指出。
王征宇认为,担保的核心作用是为了分散风险或者传递风险,把风险从一个机构,一个部门传递到其他部门。从目前国内实践来看,业界有很多命题可以证明,在中国担保还有一个作用是可提高交易效率。“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小微企业财务数据、业务交易额、利润率等不能做到像国外那样的大数据分析,我们只能采取另类的手段”。爱投资CRO首席风险官刘博说:“国内担保公司是靠控制风险吃饭的,核心就是非常详细和深入的风险控制,我们会根据服务的目标客户群体选择合适的产品,合适的中间机构匹配。平台所做的基本工作是达到撮合业务的最优形式。”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认为,目前有很多担保公司在利用P2P吸收资金,或者以P2P名义开展业务。有一些是把小贷公司的资产打包以后拿到自己平台卖,这不是P2P,实际上是资产交易平台,是资产证券化过程,这类机构严格来讲根本不是P2P,是民间金融的创新,是在服务小微企业,但是绝对不是P2P。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则从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角度对担保的内涵做出了定义,她表示,首先,P2P平台自身做担保并不是担保,因为这些平台并没有融资性担保的资质,也就不能做担保,这种方式是违法的。第二,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出借人要借款人提供担保,用房子还是汽车是抵押、质押的问题,是民事行为,监管机构不能监管,不能干涉民事行为。所以从法律角度讲也不能去担保,要分清哪些是民事行为,哪些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平台承诺做担保是无效的承诺,是无效的合同。
目前P2P担保体系暴露了诸多问题
“中国不具备像欧美那样开展P2P的前期条件,没有征信系统,不可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业务,所以不得不跑到线下。而到了线下成本就上来了,为了降低成本不得不跟一些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手上已经有大量客户的金融机构合作,从他们手上获取客户,把平台作为渠道帮助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进行融资。也有一部分自担保机构,我认为就是影子银行,通过自己的资金池给自己做担保,说严重了就是非法集资的业务。”在谈到中国为什么P2P和担保产生联系的问题时,白澄宇表示。
而中国的P2P在发展过程中,其担保体系也暴露了诸多问题。花果金融首席执行官惠轶认为,从连带责任、担保责任来看P2P担保体系存在着几个方面问题。P2P的担保体系无论以什么担保模式,核心是要对冲风险。像花果金融会和很多担保公司合作,这样风险至少不会集中在平台的一个点上,而是分散到各个点上。这种方法在P2P刚开始的时候没有问题。但随着P2P的快速发展问题出现了,以前所谓把风险分散到更多机构的做法,现在发现风险越来越集中了。北京P2P正常运营线上平台有130多家,而正常运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而且资质比较好的只有20家,那么相当于130多家风险都集中在20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上,风险并没有分散,反而变得更集中。“从担保端来讲,传统的风险措施和目前P2P行业的发展,包括和线上产品的特点是不相符的。P2P是刚性对付,在这个中间会产生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发生区域性风险,担保公司的风险池就会被击穿。”惠轶表示。
如何看待“去担保化”?
关于P2P机构自担保问题,以及P2P与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担保合作的问题,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综合处处长蒋则沈认为,自担保是自身把相应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自我承担,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对这类机构都是按照最严格的方式进行监管。自我担保一个非常重大的弊端是忽视了对投资者形成的潜在威胁,其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投资项目认知的风险和收益的扭曲,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的钱面临多大风险。“商业上比较激进的平台更愿意把自己包装成无风险领域,实际上是把投资人的门槛拉到非常低的水平。金融风险有非常显著的延时性,一笔钱投出去非常容易,把一笔钱暂时收回来也非常容易,但是当真正金融风险爆发出来时存在于末端,可能是6个月之后,12个月之后,18个月之后。”蒋则沈表示。
而关于第三方信贷担保合作的问题,蒋则沈表示,对于这种模式还很难做出评价,但是确实可能存在对现有融资担保体系、小额贷款体系监管上的影响。如果从行业角度考虑,我们更愿意考虑这种新型的担保模式会对行业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王征宇则认为,“去担保化”从真正意义上的风险转移、提高效率的角度,应该正本清源。提高效率的最好办法不是通过担保,而是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对称、大数据的系统技术、征信数据的广泛采用,各家机构的广泛合作,P2P平台运营上的公开透明,通过这种方法增加社会认知度,增加公众的了解。从机构风险防范、风险转移来说,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小额分散的投资原则,这比任何所谓的担保和保险都要可靠。最好的转移风险的方法就是坚持小额分散,看看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公开透明程度、是否合规,是否和政府政策相一致。
“去担保化”对金融体系良性运行有好处
对于“去担保化”会对P2P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白澄宇则认为,P2P实际上就是庞大影子银行系统的一部分。如果监管出台不仅仅是去担保的问题,首先要去资金池、去居间交易、去信用中介,而担保只是信用中介的一种方式。如果把不符合P2P最基本原则的模式去掉,让P2P回归纯信用中介,真正符合监管要求的P2P机构是为数不多的,而以担保形式存在的民间中介也会大量存在。真正意义上P2P担保模式的长远发展有巨大前途,只是在目前的中国会受到一定技术条件的制约。
蒋则沈表示,担保化和去担保化更多是一种现象,不是最终的目标。去担保化的目标不是去担保化,而是让一类金融服务机构或者准金融服务机构与他所承担的风险能够更好地匹配。从技术角度讲,去担保化更有助于这个行业所从事的业务是原原本本的业务形态回归到相应的监管领域当中,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和框架性的清晰是有好处的。(李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