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2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办法同时明确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提出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说,办法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