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中国雅虎网的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经济参考报社对《畸形消费产业之颓》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阿里巴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权力,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阿里巴巴公司称其对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阿里巴巴在未获经济参考报社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和使用后者版权作品1300多篇。经济参考报社将对余下的侵权作品,通过法律手段,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