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多位独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我们也想实事求是地做,但来自市场各方的掣肘、制度细化的缺失、社会人情的考量等等因素,个中滋味外人难以体会。”诚然,当前独立董事在提名选举、罢免、履责评价、薪酬等方面体制机制都存在问题,这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
2001年我国引入了英美等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当年出台《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的独立董事提名选举机制不尽合理。《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于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控制,等于独立董事最后还是大股东说了算。尽管《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是“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等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基于独立董事由大股东选出,根本难以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沦为彻头彻尾花瓶摆设。
虽然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推选产生,不过有些独立董事也有硬骨头,敢于对大股东进行监督制约,但这个时候又很容易被大股东所罢免。天目药业两独董由于投反对票对大股东形成制约,后来被提出罢免议案,由于在股东大会上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由此独立董事被罢免,堪称“悲壮”。如果这样的罢免做法被各方所认可,那么大股东对任何董事或独立董事提出罢免提案、再以资本多数决来表决,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独立董事都将可能被罢免,这是非常荒唐的。
目前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机制也存在问题。一般上市公司由董事会来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有的上市公司则由监事会来评价,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大股东等把控,大股东等本来是独立董事的监督对象,却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加上建立在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基础上的薪酬津贴制度,独立董事如何独立、公正?
为此,需要从多个层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首先,完善独立董事提名选举机制。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上市公司需聘请独立董事时,由独立董事协会推荐;或者,由中小投资者或非关联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投票选举时大股东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次,完善独立董事罢免机制。A股市场对独立董事的罢免,应该由中小股东来行使这个权利,5%以上股东无权提出罢免独立董事议案、表决时也无表决权。
再次,完善独立董事考评薪酬津贴、激励机制。对独立董事履责情况,应由中小股东或将来成立的独立董事协会来评价,报酬可根据其履责情况,由独立董事协会等第三方支付、而非上市公司直接支付,独董对协会等第三方负责,第三方再从上市公司收取一定费用。当然,对不负责任的独立董事,也应完善追责机制,包括应该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总之,当前A股市场已经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被提到新的高度。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已被各界所诟病,独立董事群体也发出不愿沦为花瓶的呼吁,那么就应顺应市场呼声,尽快推动相关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