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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总经理沙龙干货分享

2014年07月25日 16:24    来源: 搜狐     基金同业公会

  日前,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举办了2014年第二届针对深圳辖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沙龙。深圳证监局局长焦津洪、基金监管处处长汪云沾、基金监管处副处长段皓静及14位基金公司总经理参加了此次沙龙。与会的各位总经理畅所欲言,结合政策环境、行业现状、公司情况与监管部门领导进行了长达4小时的沟通交流,现将干货分享如下。

  尽管基金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机制及近期政策的放开普遍持积极态度,但要真正实现股权激励,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基金公司总经理表示,只有一流的激励才能造就一流的团队。从大量的国内外案例来看,股权激励机制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有总经理提出,从过去的经验看,企业发展到较好的阶段,股东就会有新的考虑(换人),这让管理层心有余悸。股权激励未必能让管理层藉此获得多大的回报,但能够切实反映股东对人力资本的尊重,是免除管理层后顾之忧,解决管理团队稳定性的较好机制。

  截止目前,国内少数基金公司母公司和十多家子公司开始试行股权激励,其中上海公司占比较高。

  不少基金公司总经理坦陈,公募基金推进股权激励的难度比较大,中欧基金所推进的管理层持股的模式很难在公募基金中广泛复制。80%以上的基金公司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规模不大、成长性好、股东能达成共识。根据其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0%,非常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障碍一:大股东成分复杂

  股权激励阻力主要来自于大中型基金公司的股东。基金公司大股东成分复杂既有国资亦有外资,有金融机构也有非金融机构,因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不少大股东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持保留态度。通常,公司业绩探底时,股东更容易接受以更低的价格出让更多的股权,一般基金公司如果无法撼动主要股东的利益,很难推出效果好的股权激励方案。

  总经理们表示,会积极与股东做好沟通工作,也希望行业公会对此加大宣传力度,为推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正面舆论;建议基金行业开展对基金公司股权定价问题的讨论,甚至是否考虑发布建立基于股权的长效激励机制的行业指引。

  有总经理建议监管机构就股权激励在基金公司股东层面组织沙龙,让股东了解到该机制对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深圳是改革开放的窗口,希望能率先从政策角度推动股权激励的实施。如果能够推动,希望下一步能推出一些配套措施,譬如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管理层持股等。

  障碍二:持股计划难定

  基金公司推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一是新增股本,但这将导致现有股东的股权被稀释。二是股东卖出自有股份,这就涉及到如何定价的问题,按票面价值,原有股东难以接受,若按市价对激励对象又没吸引力。而对于那些徘徊在盈利与亏损边缘的“60后”小基金公司而言,在弥补亏损前不能分红,核心员工也缺乏参与股权激励的动力。

  有总经理建议,各基金公司还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探寻新增股本和变卖股份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即实行类持股计划,如工作室制度。

  第四种方法是基金公司上市,即可透过财务的操作灵活的进行股权激励。海外不少大型基金公司采用该方法。

  方法五则是透过子公司实现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解决现有一些老基金公司因为股权定价困难等原因无法直接在母公司实现股权激励的问题。目前部分公司正在尝试该方法。

  由于股权结构难以改变,大部分基金公司是通过某种薪酬体制的安排,间接实现激励的初衷。

  障碍三:法律法规限制

  多家公司都提出了股权激励机制所存在的法律障碍。

  国有股东背景的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目前受到两个法规的限制,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颁布)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前者要求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必须履行评估和国资审批报备程序,后者则规定员工入股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考虑到上述规定是为当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制定的规则,显然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及国家政策方向,但国资监管部门仍然以此条款来约束员工股权激励,势必在程序上和效率上对国有股东背景的公司造成很大障碍。这方面也提请局里向上进行反映和协调。

  《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募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无形中提高了自然人成为主要股东的门槛。建议降低门槛,调整公募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的下限,并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宣传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合伙人制度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十一条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基金公司建议监管机构与国资委、财政部沟通协调,帮助国资背景基金公司解决实施股权激励的法规及监管障碍:1、建议监管机构与国资委沟通协调,豁免基金公司适用139号文的规定。2、建议监管机构与国资委、财政部沟通协调,豁免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履行挂牌交易程序。3、建议监管机构与国资委、财政部沟通协调,联合出台国资背景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规定。

  焦津洪局长对于各家基金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的尝试与创新表示欢迎,希望各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人才培养与长效激励制度。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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