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2日),上交所网站上出现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近一步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进行规范。
《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上交所要求,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公告,需要包含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以及拟减持的原因。如果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在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此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上交所强调,如果相关股东减持股份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上交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