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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再度“发难” 绿大地股民索赔案发酵

2014年07月18日 09:17    来源: 经济导报     记者 杜海

  绿大地(002200)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诉讼索赔接连不断。

  16日,经济导报记者从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处独家获悉,就在几天前,股民许某起诉绿大地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 纷案,在昆明市中院第十三法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给自己造成的损失2.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最终,由于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表示将择日宣判。难逃民事赔偿责任

  在当天的庭审中,股民许某和绿大地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臧小丽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周友荣和金海燕,则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

  对原告提交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绿大地存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事实,事实上业界已有共识,即这一行为属于虚假陈述。

  在被告方看来,绿大地2010年3月18日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2011年3月18日公告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遭逮捕,这两份公告均引起绿大地股价大幅下跌。但对于2011年3月18日欺诈发行公告之后导致的股价下跌,被告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绿大地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只有一个,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两个揭露日的观点。同时,绿大地称本案的责任人是何学葵,最终应由其来承担责任。

  在庭审阶段,臧小丽提供了大庆联谊、万福生科两则知名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例,此两案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而被告既存在信披违规,又有欺诈上市,情况与本案高度相似。在民事赔偿方面,前述两案对发行和交易两个阶段的虚假陈述分别作出处理,分别确定了揭露日。臧小丽认为,其赔偿范围和揭露日确定标准值得本案参考。但对原告方的上述观点和证据,被告方并未认可。

  据了解 ,对于原告许某的股东身份及买卖绿大地股票的价格、股数、时间、成交金额等交易记录,被告方表示认可。对原告律师提出的股民许某的虚假陈述损失金额及计算方法,被告认可投资差额损失计算,认可原告律师确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基准日等基本日期,但对于佣金、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依据,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

  被告方还表示,从刑事判决书和证监会处罚文件来看,何学葵、蒋凯西为虚假陈述行为人,应为本案直接责任人,联合证券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尽勤勉责任,未发现造假,也应该为本案责任人。据此分析,不管是欺诈发行还是发行之后的信息披露违规,不管是刑事判决还是行政处罚,绿大地均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受罚主体,无法逃脱民事赔偿责任。庭审结果意义重大

  “绿大地案不管是欺诈上市,还是上市以后的信披违规,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何学葵、蒋凯西等个人。”臧小丽对导报记者表示,作为股民,买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毫无疑问应该将绿大地列为被告。而且,绿大地现在依然是一家上市公司,并且控股股东是国资背景的云南国投,不能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全部推卸到前任董事长何学葵个人身上。对于中小股民来说 ,有权将绿大地的所有几十个责任主体都拉入被告队伍,但为了减少讼累,避免送达困难,股民才选择将绿大地列为第一被告。

  臧小丽称,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绿大地虚假陈述揭露日是两个,即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因为从刑事责任方面看,法院对绿大地案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两种罪名和犯罪事实分别进行了处理。欺诈发行股票和违规披露信息都属于虚假陈述,前者发生在证券发行阶段,后者发生在证券交易阶段。从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后果来看,欺诈发行股票比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更恶劣,更严重。鉴于绿大地案这两种犯罪事实均存在,刑事判决书对这两种行为进行了数罪并罚,而不是从中择其一处理。既然刑事上分别进行了认定、作出了刑罚,在民事赔偿方面也应亦然。

  “在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仅涉信披违规,怎能算是全部违法事实的披露?既然绿大地信披违规和欺诈发行这两种性质的虚假陈述是在不同时间段 发生的,对投资者的赔偿也应分段进行。”臧小丽认为,如果单单以信披违规立案调查之日为揭露日,将使绝大多数受损股民不能获赔,违背了虚假陈述案件保护投资者的本意。而且,绿大地在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公告之后均造成了股价下跌,而2011年3月18日股价下跌幅度更深、资金出逃速度更快、股价低价运行时间更长,这说明欺诈发行揭露后释放的负面信息更明 确、市场反应更激烈,与此相对应的是投资者的损失更大。

  臧小丽认为,作为中小板首例欺诈发行股票案,绿大地造假案曾备受关注。虽然此次庭审的是绿大地股票投资者许某提起的2万余元的索赔诉讼,但像原告许某这样的股市造假受害者不在少数,因此此案的庭审结果意义重大。

  “不仅关系到本案原告许某一人,也关系到其他同类性质的成百上千名绿大地股民,甚至关系到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违法成本究竟有多高、投资者保护能不能从司法层面得到真正实现等根本性问题。”臧小丽说。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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