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监管新规的出台,正式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建立了行业的基本规范,使私募股权行业“有章可循”。如果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监管适度,将利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长期发展,引领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
本报记者李光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业“无章可循”的时代即将过去。7月1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私募 基金销售行为、投资范围、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即将落地。
回顾过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一度游离于政府有效监管之外,这段监管真空期为行业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2005年到2011年,中国PE/VC市场快速发展,甚至掀起了全民PE的热潮。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繁荣的背后却是乱局,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过度投机等一系列行业问题日益显现。在此背景下,行业规范亟待提升,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2013年以来,中央政府对私募股权行业发展愈见重视。去年6月,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自此,争议已久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终于落下帷幕,证监会对PE/VC的管辖权得以明确。2014年1月,证监会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及行业自律工作。同时,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于2月7日起施行,自此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截至7月4日,总共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共3563家,管理基金5232只,管理规模1.98万亿元。在证监会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证监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投中研究院分析师李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监管新规的出台,正式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建立了行业的基本规范,使私募股权行业“有章可循”。如果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监管适度,将利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长期发展,引领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四点亮点值得关注。第一,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都被纳入其中。
李玲认为,这是我国监管层首次明确划定私募投资基金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对提升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明确,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在美国,另类投资的种类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 房地产 、 大宗商品、艺术品等。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范围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美国另类投资的定义。”李玲告诉记者。
第二,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私募基金投资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的客户将日趋多元化。
对此,李玲分析称,《征求意见稿》参考境外合格投资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采取了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来界定合格投资者,较高的门槛有利于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记者了解,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条款规定,要成为合格投资者,其基本条件为: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万美元;年收入不低于20万美元;已经有至少15万美元投资于资本市场;对私募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总资产的20%等。
第三,规范私募基金销售方式。《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私募基金由于其产品复杂、非标准化的特性,若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很可能出现发行者为追求发行效果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的现象。
“2009-2011年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繁荣的背后,PE基金募资乱象丛生。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劝募投资,而不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回报这类‘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李玲认为,针对此现象,天津等地加大对PE基金的规范管理,提高注册门槛及监管力度。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从国家政策层面上封堵了募资乱象再次出现的可能性。规范私募基金的销售方式,对维护行业投资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第四,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为突出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专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此外,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创业投资基金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是资本市场对小微企业最为直接的支持方式。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获得了政策更大的支持,有望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上贡献更大的力量。”李玲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