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公布了重新制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自8月8日开始实行,其中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是此次《办法》的亮点所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结合《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在后续监管中将主要从四方面落实基金注册制:一是调整监管理念,将产品审查转向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二是调整监管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围绕客户需求自主设计发行公募基金,不限制产品发行数量,不人为调控审查节奏,不干预产品发行时间。三是优化许可程序,建立标准明确、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查制度,建立产品电子审查系统,提高审查效率。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凯石点评:
公募基金产品发行注册制改革,意味着基金发行市场化的实现,这对于整个基金行业而言是一大进步。注册制的实施将会有效缩短公募基金产品审批时间,加快产品发行速度,从而更高效地提高产品风格与市场热点的契合度。但是从供求关系来看,基金数量快速增加的同时,规模或难以大幅提高,前期迷你基金预计会扎堆出现。
证监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九类行为
据证券时报报道,7月11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 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其中包括9项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第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第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第四是侵害、挪用基金财产;第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第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第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第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动;第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总体来看,《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等行为主体,从“不得从事的行为”入手进行规范,颇具负面清单管理的风格。这也是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的规范性要求,顺应整个基金行业监管形势。(证券时报)
并购重组征求意见稿亮相 新一轮并购潮即将开启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七大方面:一,重大资产购买、置换、出售等行为取消审批;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三,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四,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五,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要求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六,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七,明确分道制审核制度。
凯石点评:
总体来看,新版并购重组征求意见稿以提高审批效率和放松定价管制为突破重点,依旧坚持了市场化的特点,此次扫清制度性障碍将有助于并购重组进入一轮加速周期,从而有效拓宽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未来,对于现金充裕且具有较强并购整合意愿的领域的投资机遇可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