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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科竞:注册制需要改革哪些法律制度?

2014年07月11日 13:39    来源: 滨海时报     

  根据证监会安排,证券发行注册制将在年底推出,目前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本栏认为,注册制需要说明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视同仁、明确各类造假的赔偿责任、主承销商需要承担连带赔偿、注册企业太多时如何排序等问题。

  本栏建议,注册制不必在发行上市环节审查财务数据,允许招股企业自行申报财务数据,但是这个数据肯定是由审计机构审计过的,承销机构也肯定对招股企业非常了解,一旦上市公司被发现财务造假,那么首先发行人必须要全额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按照高于发行价的价格全部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然后退市。上市公司资产不够的,由大股东继续支付,大股东也没钱了,则由审计机构和承销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此就能够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权益。这就会引发一种可能,即有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属于造假企业,同时公司股价处于破发状态,于是投资者买入该股票,同时向证监会举报上市公司造假行为,这就是所谓的知假买假,这一行为也应被认可。比较难于执行的,在于处罚私人企业好办,如果造假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是央企,则可能会出现不太好罚的难题,这里就需要在司法领域对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才能保证注册制顺利实施。

  本栏认为,注册制下必然出现狼多肉少的局面,那么不妨加一个公开招股前的预申购,即假如某公司想要注册上市10亿股,每股发行价10元,那么其在招股说明书公布后,首先进行网下申购,由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大户先行认购,如果能够卖出一半的战略投资股票,即5亿股,那么这家公司就具备了网上发行的资格,当这些网下战略投资者持股满一年时进行网上申购。而由普通投资者购买,定价仍然是每股10元,不得提高或者降低。这种两级发行方式就要考验承销商营销能力了。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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