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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僵尸企业”蔓延成“僵尸经济”

2014年07月04日 07:06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中国企业债务攀升,部分企业存在“僵尸化”风险,“准僵尸企业”正在增加。如果处理失当,可能引发债务危机或“僵尸经济”两种恶果。为避免“僵尸企业”危害经济,必须规范企业破产清算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决定性作用,才能保持市场活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与产业结构升级,使经济走上长期增长的良性通道。

  “准僵尸企业”敲响警钟

  “僵尸企业”一词最早用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日本 ,指那些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应该破产却又靠借债或政府资助而没有破产的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数据,2011年以来,地方国有企业利润直线下降,2012年和2014年第一季度皆为负增长,而同期债务利息支出却大幅飙升。地方国有企业负债率大多超过70%,有的甚至超过100%,已经资不抵债,如果排除那些非营利的公共服务企业,理应破产关闭。而如果破产,银行就要被追究责任,所以银行继续借新还旧或者延长贷款期限,隐藏或拖延债务危机;同时由于涉及地方经济、职工安置等连锁问题,地方政府也不会让其破产,尽力采取各种保护措施。

  不过,“僵尸企业”问题很难在宏观指标中非常迅速地直接体现。由于银行为降低其NPL(Non-Performing Loan)数据而不断向僵尸企业续贷输血,僵尸企业问题在银行财务报表中也不会很快体现。根据财政部数据,国企利润自2011年以来增速迅速下滑,2012年竟为负5.8%,而财务费用(主要是债务利息支出)增幅却由2009年的3.2%迅速增长到2012年的33.5%,虽然2013年重新回落至8.6%,但2014年第一季度重又增长19.3%,已经连续4年超过利润增长,需要引起特别关注。

  尤其是一些地方国企,经营情况恶化、利润下滑,造成偿债能力不断下降、对债务融资的依赖性不断增加。同时,也有一些国企承担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本身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需要财政的支持。还有一些国企承担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职能,具有临时性的融资目的。这三种情况都表明,当前我国有些国企虽然有“僵尸化”的倾向,但还未成为无可救药的“僵尸企业”,我们称之为“准僵尸企业”。“准僵尸企业”的形成和变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敲响了警钟,应对必须从现在开始。而应对措施的核心就是完善市场在淘汰和退出方面的功能。

  另外,许多债台高筑的民营企业却因不再得到银行的贷款而面临危机,不断发生“跑路”事件。这样,就存在一方面“准僵尸企业”不断占用银行信贷延缓坏账发生,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信贷断链跑路并存的奇怪现象。应该说,国企僵尸、民企跑路,是我国信用体系缺失、市场淘汰退出机制不完善、国企产业布局不合理的表现。

  “僵尸经济”危害巨大

  “僵尸企业”使日本经济丧失活力,造成经济20年停滞不前。由“僵尸企业”蔓延形成的“僵尸经济”危害巨大。“僵尸企业”需要金融机构或财政资金不断输血,浪费了宝贵的资金资源;“僵尸企业”往往涉及“三角债”或担保等关联责任,盲目输血会导致金融风险蔓延,掩盖银行等金融机构坏账率,危及金融稳定,可能最终引发更大的金融危机;“僵尸企业”扭曲了市场激励机制,导致低效驱逐高效(劣币驱逐良币),使企业失去了提高效率、寻找有效出路、主动进行破坏性创新的动力。由于“僵尸企业”一般都是产能过剩企业,处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夕阳或落后行业,给“僵尸”输血阻碍了发展方式转变,妨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僵尸企业”会进一步蔓延成“僵尸经济”,使得社会与市场丧失活力,最终导致经济停滞,落入“僵尸经济陷阱”。

  我国的情况与日本有许多不同,企业“僵尸化”的成因也不尽相同。一是我国近几年经济发展过热,尤其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刺激政策的后续影响,由经济泡沫引发信贷泡沫,造就了潜在僵尸企业的外部环境。

  二是近年来我国企业尤其是地方国企杠杆率飙升,银行担心违约、坏账,主动输血。

  三是国有企业责任不清,国企进入竞争性领域,而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导致效率低下,政府将之与公共服务企业等同对待,担心职工安置和种种社会外溢性与金融外溢性效应,盲目救助。

  四是我国企业破产、淘汰机制缺失,僵尸企业无法在法治化轨道正常退出市场,对于违约、破产等市场淘汰退出现象,社会尚不能以平常的心态看待和接受。

  完善市场淘汰机制

  为防止“僵尸企业”蔓延成为“僵尸经济”,必须采取系列有效措施应对。一是社会需要有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需要有理解市场上优胜劣汰、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平常心态,应该客观冷静、理性科学地看待债务违约和企业破产。投资者需有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科学判断企业可能破产、债务可能违约、投资可能损失。

  二是企业经营者需有企业破产、个人淘汰的危机意识,需要完善国有企业管理者责任和权利对等的委托机制。

  三是要明确市场的破产淘汰功能,建立规范的破产、淘汰等退出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职能,企业破产清算等淘汰退出机制是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必要组成。只有建立规范、法治化的退出机制,才能在竞争中筛选优质企业,锻炼优质企业,实现创造性破坏,不断提升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不断创新进步。我国应该系统梳理国企管理到国有资本管理的顶层思路与设计,退出竞争性领域并获得国有资产资本金,以加强在国家安全、自然垄断、公共服务的资本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实现国有资产在产业布局的有进有退,以“空中加油”实现企业降杠杆、国有资本改革和市场机制完善“一举三得”的事半功倍的目标。

  四是完善金融市场风险与收益的多层次体系,建立止损坏账应对机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在经济过热时加强风险意识,在经济低迷时发挥刺激作用,实现金融体系的逆周期管理,可以减轻经济波动,防止微观危机演化成宏观危机。监管机构应提升和完善金融监管的职能与水平,防止金融机构为粉饰NPL而产生资助“准僵尸企业”甚至“僵尸化企业”的倾向,并协助金融机构制定预防与应对“僵尸企业”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防止实体风险的金融化和金融风险的宏观化。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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