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Apple Inc.(苹果公司)、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易饰嘉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超1亿元。
易饰嘉公司向法院递交的诉状称,易饰嘉公司自2007年5月起,开始开发“为为网”网站作为电子商务平台。2010年7月,网站开发完成并正式上线投入运营。易饰嘉公司经申请,取得“为为网”注册商标。2012年11月,易饰嘉公司在“为为网”PC端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基础上,开始开发“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并于2014年4月开发完成。
2014年4月,易饰嘉公司在苹果公司官方网站注册开发商账号,并根据规定流程,在App Store注册并申请上架“为为网”移动应用程序,但遭到苹果公司拒绝,理由是“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易饰嘉公司发现,该款已存在的程序完全使用“为为网”注册商标作为程序图标,由沃商公司开发,并由苹果公司获准进入到App Store。
易饰嘉公司于今年6月多次向苹果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删除、下架已存在的“为为网”应用程序,许可其开发的“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进入App Store,但苹果公司以同样理由拒绝或未予回复。
易饰嘉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使其损失大量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经济利益受到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