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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怀朋:金融改革需要法制基础

2014年06月23日 14: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张艺良

  在金融改革深度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当下,法律层面的不健全、不配套、不适应成为许多矛盾的症结之所在。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在公开署名文章中表示,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在法律层面存在着部分法律法规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金融法律制度不能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金融法律制度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目标不完全匹配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文章中,穆怀朋对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多个层面提出了法制层面的建议。

  穆怀朋首先认为,应该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障央行履职需要。他表示,修法的重点应当是加强人民银行灵活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能力,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构建我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同时,穆怀朋认为,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应该细化金融稳定职责及手段,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系统性风险处置与救助、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等制度。并且要完善对金融市场、支付体系等领域的管理规定。

  针对业界高度关注的存款保险制度,穆怀朋表示,这是金融安全的基本组成要素,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要抓紧推出。他透露,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存款保险立法进程,下一步将通过颁布《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对于近年来问题频发的民间借贷案件,穆怀朋坦言,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资金需求不断扩大,非金融机构放贷组织悄然崛起,已成为信贷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

  “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多数非金融机构贷款人,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实践中还有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其他组织脱离监管。”穆怀朋很了解这个领域存在的问题。他建议,应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以规范,但对此类组织的监管应当与存款类机构相区别。

  穆怀朋表示,法规应当以商业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为重点,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目前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如不得吸收存款、不得掠夺性放贷、不得以非法手段催债等予以规范。

  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也是穆怀朋一直所思考的。在他看来,互联网和金融的深入融合是大势所趋,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包容性有重要意义。但同时,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还会使相关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

  为此,穆怀朋建议,应当从“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互联网金融各类业务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模式。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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