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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征集股民联合向莲花味精索赔

2014年06月23日 08:02    来源: 金融投资报    

  6月13日晚,莲花味精(600186)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其信披违法事实主要包括:2006年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96亿元的诉讼事项;2007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1.944亿元;2008年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利润3亿元,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7亿元的诉讼事项;2009年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有责高管也给予警告和5至30万元罚款等处罚。

  对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莲花味精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莲花味精,向其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莲花味精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6年3月6日到2010年4月26日之间买入莲花味精股票,并在2010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郑州中院。

  厉健律师指出,莲花味精连续四年信息披露违法,虚增利润合计4.9亿元,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金额合计5.66亿元,根据同期股价跌幅、当时股东人数,莲花味精或将面临投资者巨额索赔。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莲花味精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经律师免费审核后,对符合索赔条件,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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