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事业单位改革还要跨越哪些障碍
再过几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要开始实施。
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算起,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进行了近20年,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环节——人事管理立法工作,也早在2003年被提上日程,但直至11年后,《条例》才出台。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立法初衷是将多年来初步建立的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对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环节作出规定,同时健全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明确人事争议处理依据。
《条例》的公布受到社会关注。不过,《条例》中只是作出原则规定的“建立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被一些人解读为“3000多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月1日起马上要涨工资了”、“养老金马上要并轨了”……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误读的存在,说明有些人对已经进行了10多年的改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如何理解“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真正有了顶层设计,始于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2011年7月,事业单位分类、编制管理、财政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职业年金办法等10个配套文件印发。
《指导意见》提出,从2011年到2015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部分转为企业或划归政府行政机构;2016年至2020年,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的公益服务体系。
李建忠认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根本和核心目标,就是要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我国事业单位有110多万个,职工数量超过3000万人,是我国国有单位中人员总量最大的部门。但从构成看,仍存在城乡、区域之间配置不合理,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员比例不足,部分行业资源配置存在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等问题。需要通过结构布局的调整,将那些不能提供公共服务、不适合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以及主要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从现有事业单位序列中清理出去,促进公共服务回归公益性的本源。
“《指导意见》提出,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通过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推进其转企改制,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单位编制。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李建忠说。
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的调整同样面临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机构的调整对现有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形成了冲击。《指导意见》提出,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地位尴尬,国有单位利用公共资源甚至垄断资源谋取利益的合法性日益受到质疑等问题的解决,决定了转企改制只是这类机构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暂时性的目标和方式。
《条例》在健全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上着墨最多,但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一表述。
李建忠认为,这一表述应该理解为“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涨工资”。
长期以来,机关与事业单位一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多年来,我国对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也是随着公务员工资的调整作出安排,两者走的是同一条路径。
我国事业单位上一轮工资改革是在2006年。那次工资改革办法的确定,充分考虑各类工作人员资历等条件的差别,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联系。
从那时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岗位晋升,工资增加;考核合格,薪级工资就会增长”。
李建忠认为,《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及其管理原则,但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涉及多个方面,法规的落实要有个过程,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到位、绩效考核等配套政策的落实,工资制度改革才会有进展。
事业单位社保改革或将面临资金难题
《条例》中“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再一次引发养老金“并轨”改革话题。
在很多研究社会保障的学者看来,事业单位的社保改革已成定局。
在李建忠看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非新提法,“《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改革方向,方案形成需要过程。”
但是,“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条例》并没有给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等5省份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6年半前的这个方案,改革思路非常明确,拟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对事业单位队伍进行分类,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可直接并入机关单位,按公务员对待;经营类事业单位则直接转为企业,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对接。最终的改革对象是那些“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步,对这部分人实行与目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要求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养老待遇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方案实施前就已退休的可享受原退休待遇;方案实施后开始缴费,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参照企业模式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对于方案实施前即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中人”,则由财政按照“每工作一年视同缴费一年”的原则,代为一次性补足应缴保险费,再参照企业模式计发养老金。
此外,该方案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改革后的养老待遇。但由于方案并未给出任何具体措施,职业年金具体如何操作,试点地方并无明确做法。
以一位月薪5000元的事业单位职工为例,并轨后参加养老保险,单位需缴纳工资的20%即1000元,个人按工资的8%需缴纳400元。此外,还需缴纳职业年金,这笔钱可能由单位承担,也可能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养老金并轨的最大难题是从哪里找钱,养老金制度有3个环节:找钱、管钱、发钱,而这3个环节首先是要找到钱,这也是事业单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难题,然后才是如何确定待遇,如何发放待遇。
“拨款+创收”的运行模式能否改变
李建忠多年以来一直坚持的观点是,事业单位改革动力机制的形成,关键在于事业单位已经习以为常的“拨款+创收”的运行模式能否改变。“拨款+创收”模式是上世纪90年代事业单位财政困境和市场化改革导向双重作用孵化的结果,已经成为多数事业单位基本和常规的生存之道。
在这种模式下,事业单位一方面依靠财政补助维持运行,另一方面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从市场获取收益。
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背离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的基本目标。要改革这种模式,促进事业单位形成与公益属性相一致的动力和激励机制,需要资源和监管的双重保证。
首先,政府应切实保障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根据分类改革的财政政策,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比如提供义务教育的学校,财政将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比如医院,财政将根据其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但其保障力度和对现有创收收益的替代水平,将对改革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加大财政投入的情况下,要使资源投入产生相应的公共服务效益,另一重要的保障措施就是如何加强监管,规范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行为,以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将事业单位拉回公益服务的轨道。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改革的动力取决于这种改革是增量改革还是减量改革。“拨款+创收”模式是他们在财政困境下的被动和无奈的选择,无论是学校收取家长的赞助费、医生的回扣,还是科研人员的项目劳务费,现有的财政和工资制度,迫使他们无一不处于道德和法律上的尴尬地位,让知识分子的尊严和脸面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现有改革的措施看,正如公众所担忧的,聘用制度、工资制度、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改革以及权益保障措施的不完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公共部门内部存在的事实上的资源和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使他们对自身的职业前景感到担忧,对自身专业人力资本的价值和公共服务的意义产生怀疑。如果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放任态度,必将对改革动力机制的真正形成造成损害,也将不利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