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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按市值申购新股 投资者所持优先股不计算在内

2014年06月21日 07:10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中国结算公司发布《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根据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所持有的优先股不计算到投资者持有市值中。”中国结算公司在20日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表示。

  6月20日,中国结算公司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主要明确了优先股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换为普通股、回购(含赎回、回售)、持有人名册服务和查询、清算交收等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流程及相关申请材料。《细则》规定,发行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后,即可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存管手续。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优先股持有明细数据,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优先股完成初始登记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持续地为投资者及发行人提供变更登记、转股、回购、权益分派等登记结算服务。对于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结算公司负责人表示,优先股的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细则》作为支持优先股试点的一项重要的配套性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公司在《细则》制定过程中高度重视市场各方意见,通过召集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座谈、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集市场建议,并进行了充分吸纳。配合《细则》的发布、实施,中国结算公司还提前组织技术力量对现有技术系统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造优化。

  为更好地服务发行人及投资者,中国结算公司编制了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安排专门人员通过业务咨询热线4008058058为市场各方提供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咨询服务。目前,《细则》及常见问题解答已在中国结算网站发布。

  对于优先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明确:对于优先股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权益分派等业务,主要参照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各自的普通股收费标准执行;涉及转股、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回购的,参照可转债收费标准执行。

  为体现对优先股业务的支持,降低市场成本,优先股试点的初始登记、现金权益派发以及交易(转让)过户三项收费在前述收费标准基础上,视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费用优惠幅度等情况进行优惠。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分公司的相关指南进行明确。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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